第一條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規范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以下簡稱軟件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報軟件基地的軟件園,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當地政府已制定落實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發展有關政策的具體措施,并具有扶持軟件園和入園軟件企業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關政府部門組成的軟件園領導小組,領導軟件園的建設和發展。具有獨立的軟件園管理機構,負責軟件園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三)具有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邊環境,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和軟件人才資源,初步形成了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制;
(四)已有一定規模適應軟件產業發展的硬件環境和先進的網絡通信設施,并有中、長期建設規劃;
(五)已形成較完善的服務體系和管理辦法,具有軟件企業孵化功能,并有較好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
(六)具有較大的軟件產業規模,其軟件收入占年總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產軟件為主。有較高的全員勞動生產率和年人均利稅;
(七)具有若干全國知名度較高的軟件骨干企業,具有若干全國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件產品;
(八)軟件從業人員占員工總數的80%以上,并具有相當數量軟件高級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及復合型人才;
(九)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年總收入的5%以上。
第三條申報軟件基地的軟件園,應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申請,經評審,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門報科技部火炬中心,經專家評審,由科技部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軟件園頒發證書及標牌。
第四條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對軟件基地進行考核。對連續兩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軟件基地,將取消其稱號及資格。
第五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