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我省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推動產業集聚發展,優化區域經濟結構,提升產業競爭力,以現有各類產業集聚區為基礎,著力培育一批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競爭力強的特色產業集群,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省特色產業集群是依托相關產業集聚區,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和企業集聚,建成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特色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省特色產業集群認定工作遵循自主性、因地制宜、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申報條件:
(一)產業集聚度高。具有較強的產業優勢和競爭力,有較強的產業配套能力,產出規模50億元以上或國內市場占有率30%以上,有一批具有較高聲譽的行業龍頭企業。
(二)產業成長性好。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產業集群近3年的年平均發展速度達到15%以上,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潛力。
(三)產業創新能力強。集群內企業重視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優先吸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入駐,創建名牌產品,打造區域品牌,擁有5個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
(四)公共服務完善。按照產業發展內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平臺,初步具備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知識產權保護、融資擔保、產品展銷、物流服務等功能,其中:有1家是省級以上公共服務平臺。
(五)發展環境優良。當地政府已出臺促進產業集群發展資金、稅收、用地等方面的鼓勵政策,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導向作用,指導和扶持產業集群發展。
(六)帶動力強。產業集群成為當地經濟的主要增長點,為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持,促進地方充分就業,促進社會和諧,對周邊地區產業集聚發展,有一定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五條申報省特色產業集群由該產業集群所在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產業集群申報實行自愿原則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江蘇省特色產業集群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產業集群發展情況,戰略規劃、區域基礎設施建設、龍頭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企業配套及當地政府政策扶持等有關情況;
(二)江蘇省特色產業集群申報表;
(三)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文本(包括規劃單位、實施和批準單位等);
(四)有關證明材料。
申報部門必須實事求是,按規定如實填報。
第七條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群命名為江蘇省特色產業集群。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省級特色產業集群的認定、考核及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并對各地推動產業集群發展進行指導。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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