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創新型產業集群是指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以科技資源帶動各種生產要素和創新資源集聚,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人才為主體,以知識或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要內容,以創新組織網絡、商業模式和創新文化為依托的產業集群。建設創新型產業集群能夠有效整合區域創新主體和要素,是推進區域創新的重要途徑。
實施集群建設工程的總體思路:以國家高新區為重點,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通過規劃和政策引導,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吸引和培育科技型企業,不斷強化產業集群品牌建設和人才建設,促進產業集群的形成和發展,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集群建設工程的原則:
——堅持國家戰略與地方目標相結合。發揮地方政府主導作用,體現地方發展重點,符合國家戰略導向,形成國家戰略與地方目標相統一的建設發展局面。
——堅持重點突出與試點帶動相結合。統籌布局,突出重點,部、省、市聯動,試點帶動,引導和支持地方開展產業集群建設,形成以點帶面的示范效果。
——堅持集群發展與科技創新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形成創新驅動發展的機制和模式,使科技創新成為產業發展的原動力,實現產業可持續發展。
——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推動相結合。加強科學規劃和政策引導,強化資源集聚和優化配置,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著力營造產業發展環境。
二、工作目標
集群建設工程的總體目標:把發展科技型企業與地方經濟發展和國家戰略導向結合起來,強化科技服務經濟的能力,培育、壯大一批具有較強區域帶動性的特色支柱產業,為加快轉變區域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以國家高新區為重點,每年開展一批產業集群建設試點。經過3—5年的發展,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形成若干國際先進型和國內領先型產業集群,培育20個以上年銷售過千億的產業集群,30個以上年銷售過500億的產業集群,帶動地方建設100個以上年銷售過200億的省級產業集群,成為區域支柱產業。
通過實施集群建設工程,創新型產業集群應具有以下特征:
——產業特色突出,經濟規模較大,競爭力較強,市場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較高,成為地區支柱或主導產業。
——集群特征明顯,圍繞產業鏈條,科技資源和各類生產要素聚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科技服務體系完善,產業與科技服務業互相支撐,互動發展,基本形成創新驅動發展的機制和模式。
——國際化水平較高,在國際技術標準制訂、產品定價等關鍵環節有較強的國際影響力。
三、主要任務
(一)制訂集群發展規劃。從牽動地方經濟發展全局的高度出發,瞄準新興產業,戰略性、前瞻性地謀劃集群建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發展思路、重點領域、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保證集群建設的高水平。
(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龍頭企業開展配套及技術協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幫助中小企業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三)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與集群產業鏈相配套的專業孵化器等企業培育載體,吸引大學院所等進駐設立研發中心或技術轉移機構,加強公共技術服務和科技金融服務等平臺建設,形成科技型企業快速成長和集群化發展的環境。
(四)促進集群形成和發展。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大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資力度,集聚科技資源和生產要素,吸引企業聚集,加速形成產業集群;注重發展戰略和競爭戰略研究,加強評價和指導,提升產業集群發展水平。
(五)加強集群品牌建設。結合產業特色、資源優勢和區域文化,開展系列宣傳和文化活動,提升產業集群的文化內涵、影響力和知名度,形成產業集群品牌。
(六)提高國際化水平。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注重引進高端技術和領軍人才,提高集群主導產品在全球產業鏈的戰略地位和競爭能力,強化對技術標準、產品定價等環節的國際影響力。
四、組織實施
(一)根據科技部總體部署和安排,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負責集群建設工程的組織和指導;對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創新型產業集群,組織建設工程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價與考核。
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作,批準本地區開展建設的產業集群并報火炬中心備案;組織申報并參與實施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在建設期內每年向火炬中心報告集群建設實施情況。
(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是創新型產業集群的建設主體,提出集群建設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集群的建設、日常管理和協調服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對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創新型產業集群,應成立省級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相關資源;火炬中心與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聯合成立工作機構,進一步加強對集群建設工作的指導;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集群建設組織實施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責任部門,建立健全職責考核體系,保證集群建設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政策扶持。對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創新型產業集群,火炬中心組織專家指導并參與制訂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所在省(區、市)應將集群建設納入省部會商內容,并統籌各類資源,對集群建設給予傾斜。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保證集群建設工程順利實施。
(三)加大資金投入。對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創新型產業集群,火炬中心統籌相關科技計劃(火炬計劃、創新基金等)給予重點支持。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申報國家相關科技計劃項目(火炬計劃、創新基金等)時,以產業集群為重點進行組織。在安排省級科技計劃經費時,向產業集群傾斜。所在城市政府落實集群建設專項經費,積極探索設立產業集群發展專項基金。
(四)強化工作引導。建立和完善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幫助地方政府制定集群發展規劃,選擇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發展領域;建立產業集群統計監測及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國際合作及信息交流平臺,加強對產業集群發展的引導、評價指導和協調服務。對地方開展建設的產業集群,火炬中心視建設情況和發展水平擇優給予引導性支持;對上升為省發展戰略和重點,有明確的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條件成熟的,可擇優報科技部批準建設。
附件:
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試點申報指南
為促進科技和經濟更緊密結合,推動地方傳統產業升級和新興產業培育,加快區域經濟轉型發展,根據《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實施方案(試行)》,以國家高新區為主,先期開展集群建設試點工作。
一、申報集群建設試點的基本條件
1.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產業集群建設,已成為省級黨委和政府的重點工作,并有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2. 在省級經濟發展戰略中處于重要或關鍵地位,列入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示范作用強,對當地經濟轉型發展具有重要帶動作用。
3. 技術先進成熟且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水平,主導產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望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4. 產業區位相對集中,產業聚集初具形態,現有規模在國內同行業處于前列,或有較大發展潛力,有望成為區域性支柱產業或主導產業。
5. 已建立基本的公共服務體系和科技支撐條件。
二、申報批準程序
申請單位向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試點工程基本條件和要求選擇擬推薦試點單位并組織編寫申報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科技部申報,科技部評估確定后批準建設。
三、申報材料
1. 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文件
2. 省級人民政府同意批復件
3. 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發展規劃(提綱附后)
四、其他事宜
首批擬組織實施20家集群建設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推薦申報2家,計劃單列市可推薦申報1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送我中心(包括電子版及PPT匯報稿)。
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發展規劃編寫提綱
一、集群發展現狀
1. 集群發展整體情況
集群整體規模、企業數量,在地方經濟中所占比重,集群發展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等。
2. 集群發展基礎、優勢和特色
集群主導產品的研發、制造能力和水平,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服務水平及功能發揮等情況,技術、人才、市場、環境、區位、產業、品牌等方面的優勢和特色,政府推動集群發展所做的工作及成效等。
二、產業鏈及產業技術路線分析
集群主導產業在國內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產業鏈各環節的重點企業和關鍵技術及其在全球產業價值鏈中的位置,產業鏈上企業間的配套協作關系等。
三、集群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重點凝練當前制約集群發展的瓶頸問題(如技術、人才、政策、資金、市場等方面),并簡要提出解決方案。
四、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1. 總體思路與發展目標
2. 具體目標和擬開展的重點任務
如:主導產品和主要配套產品關鍵技術及工藝提升的路徑和目標;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目標和重點工作;科技服務體系及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的目標、任務;市場開拓、品牌建設的目標、任務;其他需要開展的重點工作內容等。
五、組織實施與保障措施
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的組織、政策、資金保障及其他支持措施等。
六、工作計劃及任務分解
按年度制定工作計劃,主要工作任務進度及職責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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