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是技術創新的突出表現,風險投資是金融創新的突出表現。作為兩種不同類型的創新工具,作為兩種介于市場與企業之間的新型社會經濟組織,作為促進初創企業創新發展的活力源泉與直接動力,孵化器與風險投資對我國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如果把孵化器比喻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孕育者,那么風險投資便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接生者。它們為廣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帶來了充足的活力,并在社會各個角落留下深深的烙印。
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的合作基礎是科技含量高、產品新、成長快的具有較高風險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融合前景也與這些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的成長規律與總體發展態勢密不可分。脫離科技型中小企業,奢談孵化器與風險投資兩者之間的合作及融合,無異于緣木求魚。
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的合作基礎
一是政策性支持。世界各國政府對孵化器和風險投資的政策性支持與其要實現的目標是一致的。
在世界各國,孵化器的發展與政府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意愿與責任密不可分。在我國,孵化器作為一種政策工具具有強大的政府背景和政策性特征,是政府實施的火炬計劃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巨大的政策優勢和資金后盾。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對孵化器建設積極投入,這種政府投入一直持續到我國孵化器創立20年之后的今天。
風險投資在世界各國的發展也具有明顯且明確的政策性。在風險投資操作總系統3個各自獨立、互相聯系的子系統中,“政府支持系統”是其中之一,其他兩個是“主體構成系統”和“中介服務系統”。制定風險投資計劃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通行做法。為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多達15部。
二是確定性對象。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的服務對象都是以滿足未被發現的需求為創業目標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不同增值服務使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壯大,從而實現自身增值。
孵化器是為培育初創企業而設計的專業化的創業服務平臺,目的是通過對初創企業進行資金和多種增值服務的投入,減少其成長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從而批量孵化出為社會所急需的高科技企業。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孵化器的在孵企業規模有嚴格的規定,并把這種規模作為國家級孵化器資格認定和復查的標準。對于我國孵化器來說,吸納小企業,與其說是一種偏愛,不如說是政府規定的一種義務和責任。
風險投資主動追逐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目的是為了高收益索取權。如果初創企業進入孵化器得到風險投資者的投資,同時具有風險投資制度背景的創新優勢,那么該企業的成功幾率會大大增加。
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者更偏愛小企業,這首先是因為小企業技術創新效率高,更具活力,更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其次,小企業的規模小,需要的資金量也小,風險投資公司所承擔風險也就有限。從另一個方面講,小企業的規模小,其發展的余地也更大,因而同樣的投資額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
三是一致性方向。孵化器和風險投資在發展方向上有很強的一致性,理想化的目標就是把小企業培育長大直到上市。
創業企業具有高風險性,投資成功率很低,銀行不會輕易向這些企業投入資金。在企業的種子期,尚未形成有形和無形的資產,孵化器選擇少數“種子企業”入孵,對其投入少量政府無償資助資金,同時提供系統化的增值服務,促使這些企業順利成長。在進一步孵化服務過程中,孵化器還會選擇部分業績突出的優秀在孵企業予以特殊“關照”,為它們爭取更多的政府資金和風險投資的支持。
孵化器中的優秀在孵企業因為孵化器良好的創業環境及服務,很快具備獨立成熟的經營能力以及相應的吸引風險投資的能力。這時,風險投資選擇進入,就企業融資服務與孵化器展開合作。創業過程中插上風險投資翅膀的創業企業遠比只有孵化翅膀的企業成功率高、發展得快。
四是互利性關系。不論是孵化器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們服務與投資的對象都是企業,它們自身的增值都是通過創業企業的成長壯大來實現的。孵化器圍繞特定在孵企業的成長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并通過這些服務入股,部分優秀企業的成功將給孵化器帶來可觀的回報。
風險投資機構為了降低風險,在投入資金的同時,也盡可能提供更多旨在增強企業各方面能力的增值服務,這些增值服務對創業企業來說是其自身欠缺并且急需的。
五是程序化作業。不論是孵化器還是風險投資機構,對入孵企業或擬投資企業都會進行嚴格的挑選和審查。挑選一個好苗子是成功的一半,只有精心挑選技術項目和創業企業,選好合適的“種子”,才能培育出成功的企業。
創業型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它們的成功完全依賴于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為進一步降低風險,孵化器和風險投資機構必須對創業企業的產品、管理、技術、市場等多方面真實情況進行程序化考核和審查,以明確項目或企業在3-5年之內是否具有快速增長的市場潛能與持續性的競爭優勢、技術是否具有創新性,企業領導群體是否具有創立杰出企業的信心。
在為在孵企業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孵化器和風險投資機構都有各自的程序化和標準化的工作流程。孵化器與風險投資之間的合作往往是建立在這些工作流程的交叉點上。
六是外延性共享。投資銀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及科技銀行、信用擔保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是孵化器與風險投資機構業務開展和事業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外延性中介服務資源。這些外延性中介服務資源是孵化器與風險投資深入合作、互相融合的加速器。對這些外延性中介服務資源的共享程度越高,說明孵化器與風險投資合作得越多越深越廣。
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的融合前景
一是在共同的專業化趨勢中融合。隨著時代的發展,孵化器的專業化和風險投資的專業化一樣成為行業發展趨勢。科技部火炬中心提倡的推動孵化器發展的“專業孵化器+創業投資+創業導師”三架馬車,前兩項就明示了這種趨勢。
由于絕大多數創業企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企業,其成長階段不可避免的存在技術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和管理風險,導致企業的發展存在不確定性,從而使孵化器和風險投資機構也面臨諸多不確定性。
對于孵化器來說,向專業孵化器方向發展,將某一專業技術領域的企業集中孵化,一方面可以降低運營成本及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因為將服務集中于某個專業領域,可以對在孵企業的技術、產品進行更嚴格的評估、審查,做出正確的篩選和引導;而入孵企業可以利用孵化器的專業優勢、網絡資源及針對性更強的創業環境,取得更好的發展。
風險投資機構為降低投資風險,也逐步向固定的專業化方向發展,專精于自身所熟悉的行業領域,以利于對投資項目的評估和投資后的管理,形成強大核心競爭力,提高投資成功率。
在同一產業或技術領域,專業孵化器與專業化方向相同的風險投資的融合,可以形成良好的互動效應。
二是在共同的區域化態勢中融合。孵化器和風險投資的區域化態勢殊途同歸,最終必然形成“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
孵化器因在技術和人才集聚方面具有極其優越的主動性,被地方政府定位為發展區域經濟的手段。其作為區域經濟競爭和城市競爭利器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吸引外地高層次創業者及相關技術和資金流入;以專業孵化器等具體組織形式,促使政府制定政策引導公共資源流向特定區域、特定部門、特定技術、特定人群,促進分散的產業社會資源形成有利于形成整體競爭力的技術能力、產業化能力和經濟體系,防止城市創新技術外流和技術基礎消蝕;充當區域和城市創新系統的橋梁和樞紐組織,將初創企業與各種社會網絡鏈接起來,系統地組織各種資源支持初創企業,促進區域經濟健康發展和城市競爭力的提高。
風險投資機構所投資企業大多分布在機構所在地的附近地區,這主要是為了便于溝通和控制。
三是在共同的本土化選擇中融合。面對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化,我國風險投資機構和孵化器從各自行業特點出發同時做出了本土化選擇。這種共同的本土化選擇也為兩者的融合創造了良好的契機。
在風險投資者中流行著本土化口號:本土募集、本土管理、本土投資、本土退出。在本土投資轉向中,風險投資必然瞄準聚集了大量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孵化器,并尋求與孵化器的合作。
四是在多輪次業務合作中融合。針對企業成長不同階段與階段性結點的多輪次孵化與融資服務,是孵化器與風險投資之間合作最緊密、最具挑戰性之處,同時也可能帶來巨大與長久的收益。
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分為種子階段、初創階段、幼稚階段、擴張階段和成熟階段5個階段。在這5個不同階段,企業分別有不同的孵化服務與融資服務需求。就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而言,雖然大量的初始創業資金來自于企業家本人、其家庭成員與朋友,但后續的貸款與權益資本則必須來自于另外一些融資支持系統。
風險投資者通常將資金分幾次投入,以企業發展結點作為投資階段的分水嶺,上一發展階段目標的實現成為下一階段資金投入的前提。這一做法被行家稱為“多次虛擬”,是風險投資者降低投資風險的一個重要方法。據統計,近兩年來我國風險投資業追加投資額約占總投資額的1/5左右。
作為再次投資的先決條件,風險投資者對企業發展結點的確認往往依賴于孵化器的幫助。多輪次孵化帶動多輪次創投,多輪次創投反過來促進多輪次孵化,這就是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相輔相承、相得益彰的理想融合關系。
五是在共生體中天然融合。如果孵化器本身和風險投資機構屬于共生體,比如同屬同一集團或母公司,那么兩者之間就存在著天然的合作基礎。科技部火炬中心近年來在全國孵化器行業倡導“投資型孵化器”,就是為了推動更多這樣的共生體的形成。從實施效果看,雖然并沒有在孵化器內部催生出多少專業性的天使投資公司,卻催生出了不少規模不大不小的天使投資基金,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孵化器與風險投資的機制融合。
(本文作者分別系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廈門高新技術創業中心主任、廈門大學科技企業孵化器研究中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