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研究導刊》2012年第5期 作者:閆辛夷 張煒熙 胡曉麗
摘 要:在分析了國有企業孵化器盈利模式建設的必要性后,根據國有企業型孵化器特點,提出了服務收益、股權收益及政府支持三種盈利模式,已期為我國企業孵化器盈利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孵化器,盈利模式,自主創新
企業孵化器(簡稱孵化器)又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并隨著新技術產業革命的發展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孵化器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經濟組織,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一個以制度性框架和中介性體系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務產業。據國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透露,2009年,我國共建成各級企業孵化器674家,擁有科技企業孵化面積2 300余萬平方米,在孵企業4.4萬余家,直接創業人員超過93萬人,科技企業孵化面積、在孵企業數和孵化成功率均為世界第一。企業孵化器的迅速發展使其處在一個多元化發展時期,在創立、運營、管理已逐步趨于成熟。國有企業孵化器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經濟組織,是一種商業模式,而不是福利機構。維持孵化器正常的運作和發展需要大量經費,如員工工資、辦公費用、服務設施費用等,政府的支持可以解決建設資金來源問題,但不能滿足持續經營的資金需求。企業孵化器在保證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孵化出健康的具有成長性的企業,才能實現其存在的價值,同時,通過經營實現盈利,能夠激發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從而增強孵化功能、提高孵化效率,實現孵化器的可持續發展。企業孵化器應當是一個營利性組織,應該形成有效的贏利機制。
一、服務收益
第一,靠入駐企業及外部企業孵化場地收取相當的費用,實現企業孵化器本身的正常運行。由于國有企業孵化器是非盈利性機構,但是其正常運營還需要資金的支持,因此,可以采取對入孵企業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免收80%的房租,第三年免收60%的房租的政策。當人孵企業達到畢業標準時,鼓勵企業在孵化器內部或者通過孵化器購置自有房產,國有企業孵化器從中獲得房產收入或者中介服務收入。
第二,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對國有企業孵化器的機制、服務、文化和社會效果的宣傳,提升國有企業孵化器的公眾形象和對科技創業者的吸引,加強孵化器的品牌建設,從而快速將自身納入地區經濟運行的循環軌道,同時,為在孵企業帶來軟、硬環境服務的保證,增強社會對在孵企業的技術以及理念創新的認同。品牌就是無形的資產,通過對品牌的宣傳提高孵化器的入住率,并且吸引銀行、風險機構等參與孵化器的建設。
第三,代理及咨詢收益。國有企業孵化器幫助在孵企業進行包括代辦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服務,為創業者牽線搭橋,溝通與大學、研究機構、企業之間的聯系,為相互之間的技術、經濟、貿易等合作提供中介,為創業者提供法律、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產權、人力資源、技術貿易、商品貿易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幫助創業者制訂創業計劃、企業發展計劃等服務,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股權收益
第一,間接投入。孵化器除了靠為人駐企業提供各種軟件和硬件服務而收取相當的費用外,還可以將管理要素作為資本,入股到在孵企業,為在孵企業提供服務時實行價格上的優惠,或者企業直接以“勞務換股權”或租費為條件享受這些服務。這樣,孵化器就占有在孵企業一定比例的股份,可以享有企業的股份分紅。而在孵企業也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將其運營成本降至最低限度,憑借與高質量的服務商建立聯盟甚至分享股權,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對風險投資者的吸引力。企業畢業以后,企業孵化器通過資本運作,出售所占股份(通過轉讓或上市),實現增值。這要求建立一個規范的資本運作市場機制,特別是靈活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安排孵化成功的企業上市是風險資本和企業孵化器投入退出有效渠道。
第二,直接投入。企業孵化器孵化創業企業的功能和風險投資有很多相通之處,都是通過提供一些創業支持,幫助創業企業發展。因此,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和風險投資融合,或者借鑒風險投資的運作模式,對孵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獲得一部分股權,在企業成長后獲得風險投資收益。這種模式下,孵化器相當于種子基金投資的工具,要求孵化企業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其收益潛力能達到風險投資所要求的回報。這種模式將企業孵化器和孵化企業用資金紐帶加以連接,能夠促進孵化器服務質量的提高,從而能促進孵化效率的提高和孵化企業的發展。如1989年武漢創業中心對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0萬元,到1997年三特股份上柜交易,武漢創業中心獲得投資回報82萬元,投資回報率達273.3%。
第三,無形股權投入——獲得新產品的代理權。這種模式的主要思路是孵化器憑借擁有初創科技企業群體的優勢,近水樓臺先得月,瞄準初創科技企業的有廣闊發展空間的新產品。在介入產品營銷甚至獲得產品代理權,從而獲得回報。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孵化器僅對該產品進行投資,而不是對初創企業投資。這就相當于孵化器集中精力參與到一個具體的項目運作中。孵化器先對該新產品進行價值評估,再根據富有市場經驗的專業人員提供的市場營銷方案確定項目投資的數額,然后決定孵化器投資的比例以及利潤分配、退出規定等關鍵問題。
三、政府支持
第一稅收優惠。政府應該對國有企業孵化器采取減稅政策,采取先征后返或者直接減免的方式減少國有企業孵化器的納稅總額,對國有企業孵化器自有房產在一定期限內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以購買土地方式建設的孵化器,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等。
第二,孵化企業納稅總額返還孵化器獎勵。國有企業孵化器通過對在孵企業進行3—5年的孵化期間,使得在孵企業獲得較快的成長,為高新區的稅收做出了突出貢獻,提高了高新區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使得高新區更多的獲得國家的政策及資金支持,因此,國有企業孵化器的作用不可忽視,為激勵孵化器更好的服務在孵企業,政府應將在孵企業的納稅總額的一部分作為獎勵,返還給國有企業孵化器。
第三,孵化事業金制度。如天津市的海泰孵化器,為促進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科技孵化事業的發展,把天津火炬創業園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孵化基地,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火炬創業園孵化事業發展金”(以下簡稱“孵化事業金”),每年按照火炬創業園入駐企業納稅總額園區留成部分3%的比例,從園區管委會設立的“火炬發展金”中支出。每個年度的“孵化事業金”的金額由園區財政局會同火炬創業園協調服務中心進行測算,由園區“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負責審核。
第四,人才扶持收益。政府對國有企業孵化器內部工作人員給予獎勵,以吸引高層次人才,例如一次性給予領軍人才工作生活補助,提供創業場所和創業啟動資金,申請科技創新貸款貼息,減免個稅,為其子女提供相應政策等等。
四、總結
盈利性是國有企業孵化器完全進入市場的有效選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盈利性孵化器的優勢集中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孵化器投資主體由原來政府單一財政投入變為政府、企業、個人、基金等多種投資主體的結合,各投資主體對投資后果承擔直接責任,從根本上保證了孵化器運作的高效率;二是孵化器的經營由政府委派的官員負責轉變為職業經理人的全面介入,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公司制運行、以實現最大化經濟效益為直接目的。因此,建立國有企業孵化器有效的盈利機制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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