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高校學生就業工作的總體部署,發揮科技園區在創新創業人才培養、以創業帶動就業方面的作用,加強和規范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推動基地的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是指依托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或其他園區等設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實習、實訓、創業和就業的綜合服務平臺,簡稱“雙實雙業”基地。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應屆畢業生以及畢業兩年內(含兩年)的往屆畢業生。
第三條 “雙實雙業”基地建設堅持以人為本,以提升能力為核心,以鼓勵創業為重點,擇優認定、分步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雙實雙業”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創業教育和培訓,接納學生實習實訓,促進學生創業就業,整合各方優勢資源,為提高高校人才培養質量,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教育部、科技部是“雙實雙業”基地的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基地建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二)組織基地的申報和評審,發布認定名單;
(三)宏觀指導基地的運行發展,實施動態管理;
(四)協調解決基地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雙實雙業”基地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制定促進本地區基地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基地的申報,指導基地的運行發展;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為本地區基地的建設與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或其他園區作為“雙實雙業”基地的依托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基地建設納入依托單位重點工作,構建符合高校學生特點的“雙實雙業”支撐體系;
(二)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引導企業為高校學生提供實習就業崗位,組織學生開展實訓創業;
(三)提供基地建設和發展所需的必要條件,保證基地健康持續發展;
(四)協調和組織引進創業投資公司、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為基地和創業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門報送運行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 “雙實雙業”基地的認定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管理部門或專人負責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二)有與高校簽署開展學生實習實訓、創業就業合作的文件;
(三)每年有10家以上的在園企業為高校學生提供不少于100個實習或就業崗位,實習崗位的工作內容需具備一定的技術技能含量;
(四)為學生提供多種創業、就業及職業技能實訓,年實訓不低于200人次;
(五)為學生創業企業提供的場地面積達到500平方米,在園學生創業企業數15家以上;
(六)為學生創業企業提供至少12個月的房租減免,提供專業服務與咨詢,配備相應的公共設施或設備;
(七)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發布相關政策、實習就業崗位、創業實訓等信息;
(八)地方政府、高校有支持和鼓勵學生到基地實習、實訓、創業、就業的具體政策。
第九條 學生創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應在依托單位內;
(二)企業創辦人為在校本(專)科生、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和畢業兩年內(含兩年)的往屆畢業生;
(三)企業創辦人或團隊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五)企業一般應為科技型企業。
第十條 “雙實雙業”基地認定的程序:
(一)申報“雙實雙業”基地的單位向本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申請報告》;
(二)主管部門對報告進行初審,將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名單及材料,正式行文報送教育部、科技部;
(三)教育部、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請報告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
(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認定名單并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雙實雙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對基地進行定期評估,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基地進行表揚,對達不到條件的基地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條件的將撤銷“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 “雙實雙業”基地實施統計年報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關機構負責統計數據的收集和整理。本地區主管部門負責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上報本地區基地的上年度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對在“雙實雙業”基地申報、認定和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一經查出,取消其申報資格或“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稱號。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優先支持“雙實雙業”基地依托單位的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鼓勵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其勞務費和有關社會保險補助按規定從項目中列支,具體辦法按國科發財〔2009〕97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教育部、科技部把“雙實雙業”基地的建設列入相關單位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申請報告
附件:
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申請報告
(格式)
申請單位(簽章):
申請日期:
教育部 科學技術部
二O一O年制
一、申請單位信息簡表
申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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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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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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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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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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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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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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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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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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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總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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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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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政府機關 □事業單位 □企業 □其他 | ||||
合作高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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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專門管理部門或人員負責基地建設和管理 |
□是 □否 |
提供實習就業崗位的企業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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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實習就業的崗位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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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實訓人數(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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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創業場地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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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企業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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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減免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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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或設備 |
□有 □無 | ||
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
□有 □無 |
專業服務與咨詢 |
□有 □無 | ||
地方政府支持鼓勵政策 |
□有 □無 |
高校支持鼓勵政策 |
□有 □無 | ||
申請單位: 負責人(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省級教育、科技管理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二、申請報告提綱
1.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包括機構設置和管理團隊、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園區內各類企業、研發機構和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及水平等基本情況;園區內硬件基礎設施、創業公共服務體系、產業化支撐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環境。
2.前期工作基礎:包括與高校的合作情況,已開展的促進高校學生實習實訓、創業就業的工作情況,取得的成效,提供給學生創業用的場地面積、接收學生實習企業的情況、每年接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學生創業企業等情況,若干典型的學生創業實習案例。
3.基地發展規劃: 基地建設的發展思路、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和近期擬開展的主要工作等。
4.地方政府和高校的支持情況: 包括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資源開放、對基地的投入等。
5.其他
6.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2)與高校簽署的開展大學生實習實訓、創業就業合作文件的復印件;
(3)高校學生創業企業匯總表(包括:企業名稱、注冊時間、注冊地址、技術領域、入園時間、租用園區面積、租用園區場地年限)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園區與學生創辦企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創辦人及團隊學歷證書、學生證復印件及所占企業股份證明材料;
(5)提供學生實習、就業崗位的企業匯總表(包括:企業名稱、注冊時間、注冊資金、技術領域、入園時間)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提供實習或就業情況匯總表(學生姓名、學校名稱、學號),企業與就業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7)地方政府、高校支持和鼓勵學生實習實訓、創業就業的政策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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