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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科技主管單位:

  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化知識產權管理,是維護國家利益、促進自主創新能力、保護中方創新成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明確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處理原則和管理措施,妥善處理好有關知識產權事宜,依法保護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部研究制定了《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



                               

 科學技術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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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關于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保障合作各方的知識產權權益,制定本規定。

  一、在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協議的磋商談判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申請立項、組織實施、評估驗收、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負責或者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協議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談判、管理和實施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知識產權相關工作職責,切實做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

  二、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1.由科學技術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其他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簽訂并由科學技術部負責組織實施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下所列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2.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部門間科技合作協議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與外國州級政府簽訂的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下所列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3.國家科研計劃以及其他由政府財政資金資助設立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三、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全國的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由本部門、本地區組織實施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或委托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指導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做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與其他合作方的知識產權關系,妥善處理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大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提高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涉知識產權事務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六、處理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

  七、負責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談判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擬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領域、項目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專家研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原則和具體方案,作為談判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識產權問題的參考依據之一。

  八、在簽訂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時,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國際科技合作所涉知識產權問題做出事先安排,通過與外國合作方進行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或者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明確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則,確保我國能夠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九、對于必須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有明確技術指標要求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單位要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計劃達到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與外方合作的內容以及知識產權分享與利用的方案,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十、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設置、知識產權工作經費配備等情況作為遴選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指標之一,并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中明確約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中方與外國合作方的權利歸屬與分享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十一、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國合作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按照本規定在項目合作協議中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并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實施過程中,以付薪金方式聘請來華的外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作出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當約定其知識產權屬于聘請單位,成果完成人享有身份權和榮譽權。項目承擔單位需要派遣人員赴外國合作方進行研究的,應當與出國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確保國家秘密及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不向外泄密。

  十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本規定以及與項目管理單位簽署的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中的有關要求,切實履行知識產權管理職責,采取必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及時履行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登記等保護手續,使項目實施各階段所產生的各種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夠及時、準確、有效地得到保護。

  十三、項目管理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時,應根據需要吸收知識產權專家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以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管理職責為依據,對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做出評價。

  十四、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協議的約定確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其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一般屬于合作各方單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 各方合作單位在本國領土內代表全體合作方申請專利、以及在獲得專利后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應按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
  2. 申請專利時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應當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貢獻大小確定。難以分清貢獻大小時,在本國領土內申請專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國申請專利權,由雙方協商決定,或以負擔專利申請費與維持費一方的成果完成人為第一完成人。
  3. 合作各方如有一方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另一方可以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成果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
  4. 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應申請專利。
  5.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共有的專利權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6. 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確定專利使用費標準。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協議規定,合理分享。
  7. 確定專利使用費分享的比例時,應當考慮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資金、儀器、設備、情報資料等物質條件多少等因素。

  十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中屬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的以外,依照《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授予項目承擔單位。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但是,研究成果及知識產權需要向國外轉讓的,應當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請項目管理部門同意。

  十六、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承擔單位可在課題經費預算中申請列支相關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于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七、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收到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權登記證書、軟件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等確權證明文件后的一個月內,將所取得知識產權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管理部門。

  十八、對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知識產權糾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糾紛處理完畢后的一個月內,將有關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項目管理部門。

  十九、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對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規定的,項目管理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費、一定時限內不接受其承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申請;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要求,依照法定權限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或者具體管理措施。

  二十一、未列入本規定第二條的其它各類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以及國家科研計劃項目中需要進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應當參照本規定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

  二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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