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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經過30多年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道路。為進一步促進國家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發揮好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繼續堅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方向,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為抓手,以培育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和產業為重點,以科技創新為核心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培育發展新動能,提升產業發展現代化水平,將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二)基本原則。

    堅持創新驅動,引領發展。以創新驅動發展為根本路徑,優化創新生態,集聚創新資源,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引領高質量發展。

    堅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發展定位,搶占未來科技和產業發展制高點,構建開放創新、高端產業集聚、宜創宜業宜居的增長極。

    堅持深化改革,激發活力。以轉型升級為目標,完善競爭機制,加強制度創新,營造公開、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進優勝劣汰的發展環境,充分釋放各類創新主體活力。

    堅持合理布局,示范帶動。加強頂層設計,優化整體布局,強化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

    堅持突出特色,分類指導。根據地區資源稟賦與發展水平,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質量發展模式,建立分類評價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國家高新區布局更加優化,自主創新能力明顯增強,體制機制持續創新,創新創業環境明顯改善,高新技術產業體系基本形成,建立高新技術成果產出、轉化和產業化機制,攻克一批支撐產業和區域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國際領先的產品,涌現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和產業集群,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響力的高科技園區和一批創新型特色園區。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高科技園區,主要產業進入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實現園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四)大力集聚高端創新資源。國家高新區要面向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需求,通過支持設立分支機構、聯合共建等方式,積極引入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支持國家高新區以骨干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設市場化運行的高水平實驗設施、創新基地。積極培育新型研發機構等產業技術創新組織。對符合條件納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優先支持。

    (五)吸引培育一流創新人才。支持國家高新區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園區內骨干企業等與高等學校共建共管現代產業學院,培養高端人才。在國家高新區內企業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部門)批準,申請工作許可的年齡可放寬至65歲。國家高新區內企業邀請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申辦多年多次的相應簽證;在園區內企業工作的外國人才,可按規定申辦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對在國內重點高等學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留學生以及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在國家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提供辦理居留許可便利。

    (六)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轉化。國家高新區要加大基礎和應用研究投入,加強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聯合攻關和產業化應用,推動技術創新、標準化、知識產權和產業化深度融合。支持國家高新區內相關單位承擔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支持重大創新成果在園區落地轉化并實現產品化、產業化。支持在國家高新區內建設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服務平臺,并探索風險分擔機制。探索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加強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成果交易平臺建設,培育科技咨詢師、技術經紀人等專業人才。

    三、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發展活力

    (七)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引導國家高新區內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健全研發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強商標品牌建設,提升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協調聯動機制,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等政策。持續擴大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進一步發揮高新區的發展潛力,培育一批獨角獸企業。

    (八)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國家高新區內創新創業,通過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途徑,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擴大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方式的應用,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重大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采購力度。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孵化情況列入國家高新區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

    (九)加強對科技創新創業的服務支持。強化科技資源開放和共享,鼓勵園區內各類主體加強開放式創新,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繼續支持國家高新區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高端人才引領型等創新創業特色載體,完善園區創新創業基礎設施。

    四、推進產業邁向中高端

    (十)大力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加強戰略前沿領域部署,實施一批引領型重大項目和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構建多元化應用場景,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字經濟、平臺經濟、智能經濟和分享經濟持續壯大發展,引領新舊動能轉換。引導企業廣泛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產業向智能化、高端化、綠色化發展。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的新興產業市場準入和行業監管模式。

    (十一)做大做強特色主導產業。國家高新區要立足區域資源稟賦和本地基礎條件,發揮比較優勢,因地制宜、因園施策,聚焦特色主導產業,加強區域內創新資源配置和產業發展統籌,優先布局相關重大產業項目,推動形成集聚效應和品牌優勢,做大做強特色主導產業,避免趨同化。發揮主導產業戰略引領作用,帶動關聯產業協同發展,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生態。支持以領軍企業為龍頭,以產業鏈關鍵產品、創新鏈關鍵技術為核心,推動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集成大中小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等,加強資源高效配置,培育若干世界級創新型產業集群。

    五、加大開放創新力度

    (十二)推動區域協同發展。支持國家高新區發揮區域創新的重要節點作用,更好服務于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實施。鼓勵東部國家高新區按照市場導向原則,加強與中西部國家高新區對口合作和交流。探索異地孵化、飛地經濟、伙伴園區等多種合作機制。

    (十三)打造區域創新增長極。鼓勵以國家高新區為主體整合或托管區位相鄰、產業互補的省級高新區或各類工業園區等,打造更多集中連片、協同互補、聯合發展的創新共同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依托國家高新區按相關規定程序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支持國家高新區跨區域配置創新要素,提升周邊區域市場主體活力,深化區域經濟和科技一體化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國家高新區資源,打造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在更高層次探索創新驅動發展新路徑。

    (十四)融入全球創新體系。面向未來發展和國際市場競爭,在符合國際規則和通行慣例的前提下,支持國家高新區通過共建海外創新中心、海外創業基地和國際合作園區等方式,加強與國際創新產業高地聯動發展,加快引進集聚國際高端創新資源,深度融合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服務園區內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拓展新興市場。鼓勵國家高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園區合作,支持國家高新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人才交流、技術交流和跨境協作。

    六、營造高質量發展環境

    (十五)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建立授權事項清單制度,賦予國家高新區相應的科技創新、產業促進、人才引進、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財政金融等省級和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建立國家高新區與省級有關部門直通車制度。優化內部管理架構,實行扁平化管理,整合歸并內設機構,實行大部門制,合理配置內設機構職能。鼓勵有條件的國家高新區探索崗位管理制度,實行聘用制,并建立完善符合實際的分配激勵和考核機制。支持國家高新區探索新型治理模式。

    (十六)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國家高新區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容缺受理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和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市場準入,簡化審批程序,加快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在國家高新區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相關改革試點政策,加強創新政策先行先試。

    (十七)加強金融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在國家高新區設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機構在國家高新區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開發完善知識產權保險,落實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等相關政策。大力發展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創業投資、私募股權、并購基金等社會資本支持高成長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投貸聯動模式,積極探索開展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創新國有資本創投管理機制,允許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投企業建立跟投機制。支持國家高新區內高成長企業利用科創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區開發建設主體上市融資。

    (十八)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強化國家高新區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強度、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整體控制,提高平均容積率,促進園區緊湊發展。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區可以申請擴大區域范圍和面積。省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統籌考慮國家高新區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用地。鼓勵支持國家高新區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處置閑置土地。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國家高新區推行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創新創業等產業載體。

    (十九)建設綠色生態園區。支持國家高新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業入駐。加大國家高新區綠色發展的指標權重。加快產城融合發展,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在國家高新區投資建設信息化等基礎設施,加強與市政建設接軌,完善科研、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推進安全、綠色、智慧科技園區建設。

    七、加強分類指導和組織管理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國家高新區工作的統一領導。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高新區規劃引導、布局優化和政策支持等相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將國家高新區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加強對省內國家高新區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和創新資源配置的統籌。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國家高新區建設的主體責任,加強國家高新區領導班子配備和干部隊伍建設,并給予國家高新區充分的財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強分類指導,堅持高質量發展標準,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階段、不同發展基礎和創新資源等情況,對符合條件、有優勢、有特色的省級高新區加快“以升促建”。

    (二十一)強化動態管理。制定國家高新區高質量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突出研發經費投入、成果轉移轉化、創新創業質量、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經濟運行效率、產業競爭能力、單位產出能耗等內容。加強國家高新區數據統計、運行監測和績效評價。建立國家高新區動態管理機制,對評價考核結果好的國家高新區予以通報表揚,統籌各類資金、政策等加大支持力度;對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予以警告;對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銷,退出國家高新區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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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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