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管理好科技成果是保證人類共享知識財富、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因此,各個國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來進行科技成果的管理,以更好地推動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本文對美國的科技成果管理做了概括性研究,主要包括美國的宏觀科技管理體制、科技成果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科技成果的信息服務、科技成果的評估以及科技成果獎勵等,據此找出我國科技成果管理與美國的差距,從中得到一些對我國科技成果管理的啟示。
二、美國的科技管理體制
美國的科技管理體制屬多元分散型,行政、立法、司法3個系統都不同程度地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的制定和科技工作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部門有國防部、衛生部、能源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商務部、農業部、運輸部、環保局、國家科學基金會等。
美國總統集中了全國科學技術活動的最高決策權與領導權。總統下有總統科學顧問和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協助總統處理全國科學技術問題。國會通過其對全國科學技術的立法權、大型科研項目的撥款權、政府各部門科研經費的審批權來保障科技的發展。國會通過認法決定有關知識產權、稅收、監管等的基本政策框架。凡涉及重大政策問題,如互聯網征稅、電子商務中的個人隱私、數字簽名的有效性等,都必須由國會最終決定。聯邦政府是全國科學技術政策的制定者,聯邦政府通過研究與開發(R&D)經費來控制科技活動。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是管理國家科學基金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它的項目管理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每年兩次向全國征集項目。科學家提交申請后,經同行評議和專家評審會審查批準。每年收到大約3萬項申請,其中約1萬項得到資助。資助通常是給大學、學院、學術機構、非盈利機構以及小企業。
美國看重的是產業技術的創新和成果的產業化。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業化的政府管理機構屯要是商務部及其下屬的科技管理機構。商務部本身有一個強大的科技工作班子,由部長、常務副部長、負責技術的部長、負責海洋大氣事務的副部長、負責通信與信息事務的助理部長、負責專利和商標事務的助理部長以及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院長組成。而且,商務部下屬的各個部門,如美國國家專利局(USPTO)、美國標準和技術研究院(NIST)、國家技術信息服務中心(NTIS)以及美國國家電信與信息管理局(NTIA),都在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業化過程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三、美國科技成果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美國各個具體門類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中,既有關于科學技術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意義及聯邦層面主要科技機構的設立等宏觀的、關系全局利益的規定,也有各政府機關及其研發機構的有關管理內容的規章制度,這是一套龐大但操作性很強的系統。在科技成果的管理方面,美國政府出臺了許多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法律法規。
1.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Stevenson-WydlerTechnologyInnovationActof1980)。要求聯邦政府實驗室促進向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私營部門轉讓聯邦政府擁有的發明和技術。各聯邦政府實驗室要把其研究開發預算按一定比例用于轉讓活動,并要成立研究和技術應用辦公室促進這種轉讓。
2.貝赫-多爾大學和小企業專利法(Bayh-DoleAct(PatentandTrademarkLawAmendment)of1980)。該法是為鼓勵學術機構和工商企業之間相互交往而制定的。允許政府資金獲得者和簽約人保留在聯邦政府資助下所發明的所有權,并鼓勵大學向工業轉讓發明。該法將使接受聯邦政府研究與開發資金的簽約人(小企業、大學和非盈利機構)所做發明的所有權歸屬簽約人。
3.小企業創新開發法(SmallBusinessInnovationDevelopmentActof1982)。在聯邦政府主要研究機構內制定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提高政府對高技術小企業部門的具有商業化潛力的研究的資助。該法要求研究與開發預算達到或超過1億美元的每個聯邦機構按該預算留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小企業創新研究工作。
4.聯邦政府技術轉讓法(FederalTechnologyActof1986)。該法修正了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案,認可聯邦政府實驗室和其他實體,包括州政府機構之間的合作研究開發協議。
5.綜合貿易和競爭法(OmnibusTradeandCompetitivenessActof1988)。為提高工業競爭力的國家戰略特殊政策提供建議,成立了競爭政策委員會。該法提出把加強科技成果推廣轉化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項主要措施。并在商務部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建立了幾個新計劃(例如制造技術中心),幫助中小制造商提高競爭力。
6.國家競爭性技術轉讓法(NationalCompetitivenessTechnologyTransferActof1989)。這是國防部授權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修正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允許政府擁有、承包者經營的實驗室參加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通過立法,加強聯邦政府及研究機構對推廣轉化的責任,去除制約推廣轉化的不合理障礙,通過加速聯邦資助技術成果的推廣轉化,提高美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7.軍轉民、再投資和過渡援助法案(DefenseConversion,ReinvestmentandTransitionAssistanceActof1992)。該法創立了技術再投資計劃,以通過機構間的合作活動來滿足民用部門和國防部門對技術開發、技術部署和技術教育培訓的需要。
除上述法律外,相關法律還有:《國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cooperativeResearchActof1984),《聯邦技術轉移法》(FederalTechnologyTransferActof1986),《小企業技術轉移法》(smallBusinessTechnologyTransferActof1992),《國家技術轉讓與促進法》(NationalTransferandAdvancementActof1995),《聯邦技術轉讓商業化法》(FederalTechnologyTransferActof1997),《技術轉讓商業化法》(TechnologyTransferCommercializationActof2000)等。
四、美國科技成果的信息服務
美國要求對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使信息對整個社會實現最大的價值。美國經過200年的建設已經形成了信息服務業的基本層次結構。這種層次結構并不是人為地規劃出來的,是隨著物質、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個層次是美國政府重點支持的信息服務機構,如美國國會圖書館、國家農業圖書館、國家醫學圖書館、國家標準技術圖書館、國家技術信息服務中心、國家專利商標文獻中心以及各部所屬的專業信息中心。它們都是通過立法,由國家預算,及時撥款予以支持的。它們必須完成立法規定的任務,形成的信息產品進入市場后,其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個層次是州政府支持的信息服務機構。比如,每個州都有一個州圖書館以及一些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它們都是由州政府預算支持的。
第三個層次是美國教育系統的信息服務機構,如美國高等院校圖書館、信息研究所、信息中心、戰略研究所。這些信息服務機構主要從事信息分析仁作,實行多元預算,不僅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給予一定的支持,而目學校、私人基金會或私人也會給予一些支持。
第四個層次是公司企業所屬的信息服務機構。在美國,企業的信息中心主要是保證它們的專業信息需求以及信息交流渠道暢通。它們的預算由所屬的公司企業支持。
第五個層次是獨立經營的各種私人信息機構。這種信息機構壽命可長可短,優勝劣汰,非常活躍。
五、美國的科技成果評估
美國有著多元化的、健全的科技評估組織構架,立法、行政、高等院校和民間非營利科學組織從不同角度審視美國科技政策的影響和科學研究的績效。
美國聯邦政府的科技評估基本上可以劃分為3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白宮決策機構,包括科技政策辦公室、國家科技委員會(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Council,NSTC)和總統科技顧問委員(President’sCouncilofAdvisorsonScience&Technology,PCAST),主要考察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政策實施的效果及存在的問題;第二個層次是負責實施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執行聯邦科技政策以及管理國立科研機構(或資助科研機構科研活動)的部門;第三個層次則是科研機構自身的評估,各個國立科研機構或科學計劃負責部門(負責人)按照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的規定,每年向上級機構遞交年度績效報告。在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AcademyofScience,NAS)、國家工程院(NationalAcademyofEngineering,NAE)、醫學研究院(InstituteofMedicine,IOM)以及三者的常設機構——國家科學研究理事會(NationalResearchCouncil,NRC)構成的三院一會體系(NationalAcademyComplex),是美國科學技術評估體系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NRC往往只接受國會或聯邦政府的委托,展開對重大科學研究項目的評估活動。國家科學研究理事會提供的科技評估報告對國會立法和聯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技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國科技成果的評估程序如下:①由技術專家和相關的風險分析專家組成一個綜合評估小組;②對每一個重要的評估項目都指定一個經驗豐富的專人負責;③認真分析要評估的內容,明確可行性,選擇主要的評估方法;④評估小組做出工作計劃和調研提綱;⑤與外部技術專家和風險分析家廣泛接觸,盡可能多地獲得當前的信息;⑥起草、修改評估報告,提交國會,舉行聽證會,通過發布。
六、美國的科技獎勵
美國的科技獎勵主要分為國家科技獎勵和部門科技獎勵。下面介紹的國家科學獎、國家技術獎、費米獎、總統杰出青年學者獎都是國家獎:美國科學院獎、美國工程院獎、美國物理學會(APS)獎則是部門獎。
1.國家科學獎(NationalMedalofScience)
該獎是美國最高的科學榮譽,由美國總統授予做出杰出成就的科學家。它于1959年由美國國會正式通過設立,每年獎勵一次。獎勵范圍包括物理學、化學、生物學、數學、工程學等領域。1980年美國國會決定擴大國家科學獎的授獎范圍,使之包括社會科學和行為科學兩個領域。獎勵對象是美國公民或在12個月內已提出申請加入美國國籍的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負責組織國家科學獎評估的日常工作
2.國家技術獎(NationalMedalofTechnology)
該獎1980年由美國國會作為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案通過,由美國總統授予在促進就業、提高美國企業在全球競爭力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工程技術人員或企業。它于1985年開始評選,每年評審一次。獎勵范圍包括產品與工藝發明、技術轉讓、先進制造技術、技術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環保技術等領域。獎勵對象是個人或企業。被提名人必須是美國公民,可以是個人或不超過4人的團隊;被提名企業可以是營利性的或非營利性的,但企業必須由美國占有超過50%的股份或財產。美國聯邦商務部負責國家技術獎評估的日常工作。
3.費米獎(EnricoFermiAward)
費米獎是一種總統獎,是由美國聯邦政府授予的歷史最悠久、最具權威性的科技獎之一。它獎勵在發展、使用與生產能源方面長期研究取得杰出成就并享有很高國際聲譽的科學家。授獎領域廣泛,包括在核能、原子、分子與粒子的相互作用與影響方面的科技成就。費米獎獲獎人包括在能源科學與技術研究方面造福人類的科學家、工程師與科學政策制定者。獲獎者須仍在世,并不限于美國公民。美國聯邦能源部負責評審的日常工作。
4.總統杰出青年學者獎(PresidentialEarlyCareerAwardforScientistsandEngineers)
該獎,1996年2月由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設立是美國政府對青年學者在開拓自己獨立研究生涯方面的最高榮譽,每年評選一次,并且獲獎者終身只能獲得一次。美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施該獎的評審。
5.美國科學院獎
美國科學院設有海洋學、生物與醫學、航天工程、海洋設計與工程、應用數學、化學、神經科學、分子生物學、微生物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天文學及美國科學院公共福利獎等10多項。這些獎均由不同的機構、公司或個人捐資設立,成立的時間不同,管理、評審機構各異,受理的學科不同,評選周期、獎金數額也無統一規定,但其宗旨只有一個,那就是表彰獲獎者在不同學科取得的卓越成就和對社會所做的杰出貢獻。
6.美國工程院獎
美國工程院共設梵德獎(FoundersAward)、阿瑟·布科獎(ArthurM.BuecheAward)和查爾斯·德雷珀獎(CharlesStarkDraperPrize)三項獎,是工程人員所能獲得的最高榮譽職業獎。其中的德雷珀獎得到了德雷珀實驗室公司的贊助,成為世界上獎金最高的大獎之一。
7.美國物理學會獎
美國物理學會有各類獎近50項。這些獎幾乎覆蓋了物理學的每個專業。它們大都由公司、企業、國家實驗室、新聞雜志社及個人捐資設立。不同的專業領域組成各自的專家評審會。
七、小結與啟示
1.完善國家科技體制,科學制定科技政策,促進科技發展
美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國政府在科技發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我國也應該逐步完善國家科技體制,對科技管理機構進行一定的改革,促進有效科學的決策。在完善科技體制中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我們應當把目前我國科技體制中的“國家主導型”逐步轉變成“企業主導,國家指導型”。國家應制定適當政策,引導企業和私人資金對創新項目進行投資,鼓勵企業的研究與開發工作,使企業真正成為我國研究開發的投資和實施主體,而政府對科技發展的支持應更多地體現在立法、規章制度、稅收優惠和研究開發資助上,從而充分發揮企業等社會科研力量的作用,確立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導地位。
2.建立鼓勵創新主體相互合作的法律制度,規范政府在科技轉化中的法定職責
在法律體系方面,美國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效地推動了科技的發展和成果的推廣轉化。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有:①鼓勵創新主體相互合作的法律制度,例如美國頒布的《聯邦技術轉移法案》授權聯邦科研機構與州政府及企業的科研機構開展合作研究,該法案不僅鼓勵國內各層次科研力量的合作,還鼓勵高新技術的國際合作;②政府在科技轉化中的法定職責,例如美國國會通過的《技術創新法》明確指出聯邦政府對國家投入的研究與發展成果的轉化負有責任,要求政府部門推動聯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術向地方政府和企業轉移。所以,我國應健全鼓勵創新主體相互合作的法律制度,明確政府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法定職責,這樣能夠更快地促進科技的發展和成果的推廣轉化。
3.促進科技信息社會化,加強信息網絡和數據庫建設,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美國科技成果的信息服務也是比較完善的。美國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對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使信息對整個社會實現最大的價值。不同層次的信息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的公開、轉化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在我國,政府部門掌握80%以上有價值的社會信息資源,及數千個非常有價值的數據庫。政府信息具有準確性、全面性、權威性,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提出“國有信息資源”這樣的概念,缺乏數據生產和數據消費的公平機制,尤其缺乏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和政策。所以,需要采取有效手段讓這部分信息“活”起來,實現政府信息資源的市場價值。應促使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為社會服務,對外開放(除保密信息外),并真正實現政府各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各界之間的信息互通。營造有利于信息服務業發展的大環境,從而帶動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另外,要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尤其是轉化的效率,加強信息網絡和數據庫建設十分重要。我國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完善科技成果的高速信息網。信息網應資料完善并方便使用,不僅可以供高校、研發機構等科研人員在科研立項前利用這些信息擬定研發方向和協商合作研究事宜等,也可為科技成果的傳遞、擴散、交流提供暢通無阻的網絡環境和豐富完備的信息資源支持。
4.通過完善立法保障科技評估工作
美國的科技評估是有立法保護的,美國國會一級的有關科技評估機構的作用功能、權利和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確定。新的科研計劃項目一經批準就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目前我國的科技評估還沒有明確的法規支持,只有科技部頒布的《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從評估類型和范圍、管理、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完善立法,把科技評估工作和對政府財政支出的績效監督工作結合起來,使科技評估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的道路。
5.增設純精神性獎勵來肯定科學家的貢獻
美國的科技獎勵更注重榮譽性。像國家科學獎、國家技術獎、費米獎等國家獎都沒有獎金。在我國,隨著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們卻從一個誤區走向了另一個誤區,純精神性獎勵逐步被物質獎勵所取代。這雖然從一個方面體現出我國科技獎勵制度的進步,但從另一方面也失去了科技獎勵的本來蘊涵。對于科學家來說,金錢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對自己所做貢獻給予的承認和榮譽。只要獎勵得當,純精神性獎勵也能獲得理想效果。所以,保留或增設一些影響較大的純精神性獎勵也是有必要的。運作良好、聲譽度高的純精神性獎勵可能會對科研工作者產生更大的激勵和促進作用,美國成功的實踐就是很好的例證。從一定意義上講,純精神性科技獎勵是現代文明社會所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