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中介機構,一般叫“技術轉移機構”(TechnologyLicensingOrganization,簡稱TLO)。日本從1998年底開始設立TLO至今不過10年時間,截至到2008年7月,被官方批準承認的TLO共47家、認定的有4家,其中有7家被確定為“超級TLO”,因此,TLO在日本也屬新生事物。本文就日本TLO設立的背景、發展概況、國家的政策支持、運行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介紹和分析,最后就日本TLO對我國的借鑒意義進行探討。
一.TLO設立的背景
1998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旨在促進大學和國立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向民間企業轉讓的《關于促進大學等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事業者轉讓的法律》(簡稱《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以期通過大學科技成果的轉化來配合日本產業結構的調整,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創造出新的高技術企業,使大學的研究更加富有活力,為日本經濟的復蘇和學術研究的發展做出貢獻。該法的核心內容是推進將大學的科技成果向企業轉讓的技術轉移機構的設立,確立政府從制度與資金方面對科技成果轉讓機構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據。這項法律的出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從經濟方面的原因來說,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日本泡沫經濟崩潰后,經濟一蹶不振,遲遲不見復蘇的跡象。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的步伐不斷加快,經濟發展的科技含量越來越大,日本社會迎來了老齡化時代,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原有的社會經濟結構,已經不能適應和應對當今的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必須尋找一種新的打破現狀的辦法。而從1993年前后開始的日本風險投資浪潮到1997年前后出現萎縮,部分風險企業開始倒閉,導致這種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日本風險企業當中幾乎沒有高技術企業。
一方面,為了擴大新興企業特別是高技術企業的創辦,給日本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充分發揮大學在創辦高技術企業中的作用,使大學的科技成果更好地回報社會,提高大學的專利意識,把沉睡于大學里的科技成果挖掘出來并使之產業化;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注意到,美國經濟得以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在美國大學里有專門的科技成果轉讓部門,能夠把大學的最新科技成果轉移到企業中去,通過大學的技術轉讓,為美國經濟帶來了大約相當于3萬億日元的波及效果和21.2萬個就業機會,為此日本政府模仿美國的做法,制定出臺了日本的《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
其次,是大學自身的原因。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日本出生率的下降,日本的大學面臨爭奪生源的競爭越發激烈,特別對私立大學而言,其經營的基礎主要依賴于學生繳納的學費,沒有生源,也就意味著沒有收入來源,其經營將難以維系,而要擺脫這種狀況就必須另辟財源。此外,日本大學的科研經費長期以來一直不足,要改變這種局面,必須擴大籌措資金的渠道。運用大學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向企業的轉讓,獲得相應的回報,不失為一種好的資金籌措方法。因此,大學對建立科技成果轉讓機構也非常積極。《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的頒布實施,滿足了大學的需求。
再次,日本的大學教師,特別是國立大學教師,長期以來只注重論文的發表,專利意識淡薄,許多科技成果未申請專利,即使有的教師想申請專利,但緣于手續的繁瑣和高額的費用,于是常常把自己的科研成果私下轉讓給企業,而企業申請專利后,目的往往僅是設置專利門檻,很少與產業化聯系起來。為了打破這種狀況,使大學的科技成果更好地實現產業化,促進日本經濟的新生,日本政府擬通過制定和實施《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鼓勵和支持TLO的設立,達到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能轉化為日本企業在國際上具有競爭力的技術目的。
通過頒布和實施《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直接導致了TLO的誕生和發展,將會起到促進科技成果轉讓,推進新興企業的建立和發展,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同時,大學也可實現取得適當的經濟回報、充實科研經費的目的。
二.TLO的概況
1945年,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概念最早出現于給美國總統的科學技術白皮書中,即將大學產生的研究成果向民用進行轉移的工作。1980年12月12日,作為現代版的技術轉移法,美國制定了貝耶—多爾法案(Bayh-DoleActof1980)。根據這項法律,美國將大學的原創性研究成果轉化為產業的需求,極大地促進了產業與大學之間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98年5月,繼美國之后,日本政府制定并頒布了《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并依據此法,開始建立國家水平的技術轉移組織。大學(包括科研機構)、TLO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TLO是在對專利、市場性評價的基礎上,在從大學等獲取研究成果并實現專利化的同時,向企業提供信息,進行市場調查,通過向最合適的企業提供許可等謀求技術轉讓的組織。具體包括:(1)發掘、評價大學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2)在向專利局申請的同時使之專利權化;(3)讓企業使用這些專利權(實施許可);(4)作為對等條件從企業收取使用費,并把它作為研究費返還給大學及其研究者(發明者)。
盡管目前由日本國家承認和認定的TLO已達51家,從組織形態上有財團法人、大學法人內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但若按大學、TLO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即內部一體型、外部一體型和全方位型,如圖2所示。
三、TLO的政策支持
經過10年的發展,日本已基本建立起較為完整的TLO政策法規支持體系,這里按時間順序,簡要介紹日本政府與TLO相關的產學聯合政策的發展歷程:
1998年
·制定《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TLO法)→[措施內容]促進TLO的建立
·修改《研究交流促進法》→[措施內容]允許廉價使用與產學共同研究有關的國有土地
1999年
·設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制度》(繼1982年美國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SmallBusinessInnovationReseachProgram提出后的日本版SBIR)
·制定《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措施內容]日本版Bayh-Dole法條款、批準的TLO減免1/2的專利費
·設立日本技術人員教育認定機構(JABEE)
2000年
·制定《產業技術能力強化法》→[措施內容]允許承認、認定的TLO無償使用國立大學的設施;允許國立大學教師在大學風險企業、TLO中兼職
2001年
·在《平沼計劃》中發表“大學建立風險企業在3年中發展到1000家的計劃”
2002年
·修改“藏管一號”(通令)→[措施內容]允許大學建立的風險企業使用國立大學的設施
·公布修改TLO法→[措施內容]批準創辦TLO采取更加靈活的政策
2003年
·修改《學校教育法》→[措施內容]建立工程學位的研究生院制度,學院、學科設置更加靈活;引入外部認定(Accreditation)制度(自2004年起執行)
·建立“關于特別共同試驗研究費總額的稅額扣除制度”→[措施內容]關于產學官聯合的合作、委托研究設立很高的稅額扣除率(15%)
2004年
·實施《國立大學法人法》→[措施內容]教職員身份:“非公務員型”、批準向TLO出資
·實施《專利法等的部分修改法》→[措施內容]修改有關大學、TLO專利關聯費用的交納
·截止到2004年年底實現“大學建立風險企業在3年中發展到1000家的計劃”(共建立1112家)
2005年
·截止2005年年末共建立大學風險企業1503家
2007年
·修改《產業技術能力強化法》→[措施內容]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長期化
在日本,類似于TLO的組織有很多,但由國家承認的只有47家,只有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才能享受相應的國家政策。就是說,只有根據《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由文部科學大臣和經濟產業大臣共同批準的TLO,方可獲得官方政策的支持,具體包括[v]:
1.國家給予與技術轉移有關的經費支持(相關經費的2/3以內,上限是3000萬日元/年,補助期間5年)
2.由“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建設機構”提供債務擔保
3.專利費的減免(依據《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
4.被批準的TLO可以無償使用國有(大學)設施(依據《產業技術能力強化法》)
5.派遣技術轉移專家(專利流通顧問)
6.由國立大學向被批準的TLO出資(《國立大學法人法》)
7.作為特例,由“中小企業投資育成株式會社”出資(被批準的TLO向技術轉移的接受方提供支持)
這些優惠政策的出臺,有兩個特點:
第一,支持范圍廣泛。例如,在資助內容的2/3相關經費中,包括技術研究成果的收集、評估、調查所需要的經費;信息加工、收集、傳播所需要的經費;技術指導所需要的經費;技術轉讓專家的人工費。再如債務擔保,平均給每個TLO最高擔保額可達10億日元(約合6500萬人民幣)。還有,經濟產業省對派遣的技術轉移專家,平均每天可補助10萬日元,其中包括人頭費、交通費、通信費、調查費、研修講座費等。
第二,政策日趨完善。以“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建設機構”提供的基金為例,它是支撐TLO活動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但其不得用于專利代理人費用,然而,日本TLO的經費支出中絕大部分為專利代理人費用,如在日本申請一項專利的費用大約為40-50萬日元,而其中的90%是專利代理人的費用,這樣就極大地限制了該項資助所能發揮的作用。因此,1999年10月,日本政府又頒布實行了《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對國家批準的TLO實施3年的專利費和專利審查申請費減半的政策。這些政策對于創業階段的TLO得以步入良性循環,起到了關鍵作用。
四.TLO的運行模式
按組織形式,日本的TLO分別以財團法人、大學法人內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注冊,根據出資方的不同,它們各自以不同的模式運行。圖3表示的是日本TLO業務運行示意圖。
采用財團法人形式創辦的TLO,大多為掛靠于已有的財團法人,經過對現有財團法人的改組手續,大學與其合作,開展科技成果轉讓的業務。
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創辦的TLO,作為國立大學的校外機構設立,大學不出資,由大學教師個人出資或與社會上的企業、團體合作共同設立,受理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歸屬大學教師個人的部分。TLO的運營資金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發起人(教授)的資金、會員繳納的會費、“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建設機構”提供的基金資助、專利等科技成果轉讓的收入。
學校法人內設立的TLO,是作為校內的一個機構設立的,使用大學的資金和設施,受理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本校教師的職務發明——歸大學所有的成果。TLO自身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運營資金除大學的出資部分外,還有“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建設機構”提供的基金資助等。
由國立、公立、私立大學等幾個單位共同設立的TLO,均為校外機構,由發起單位和個人出資建立,大多注冊為股份有限公司。TLO的運營資金也是由四個部分組成:發起人的資金、會員繳納的會費、“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礎建設機構”提供的基金資助、專利等科技成果轉讓的收入。
五.TLO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日本建立國家TLO制度已走過10個年頭,應該說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圖4、圖5分別表示獲日本國家承認的TLO在日本國內外各年度的專利申請和專利權使用費收入變動情況。
2006年當年實現技術轉移2632,截至2007年3月,日本官方承認的TLO(42家)的國內專利申請總數累計8495件、外國專利申請總數累計2984件,專利等知識產權實施收入累計58.24億日元項。截止2007年底,來自大學科研成果設立的風險企業累計1773家,名列第一的東京大學設立的風險企業達123家;至2008年3月,風險企業中已有23家公開上市。
包括設立TLO在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日本產學官聯合的發展。2007年,僅日本各類國立大學的共同研究項目就超過了13000件,國公私立大學合計突破了16000件(詳見表1)。產學合作研究和企業委托研究的數量大幅度增加,以往那種企業對大學(教師)的“交往型”產學合作,開始向“以契約為基礎的高透明度”產學合作轉變。
與此同時,TLO組織本身也開始進一步強化,成績優秀的TLO被冠以“超級TLO”,由它們為一般的TLO培養技術轉移專家;各TLO與大學的“知識財產本部”共同組建了“大學技術轉移協議會”,加深大學與TLO之間的溝通。
根據日本能率協會(相當于中國企業管理協會)的“企業關于技術轉移的看法”的調查,在技術合作中能夠取得成功的理由,回答最多的是“大學的技術與本企業的技術產生了相乘效果”,達到75%;其次是“大學技術的先進性、前沿性”,達到57%。在回答“不能取得成功大學方的原因”時,“以基礎性技術為中心不適合企業化”和“缺乏緊迫感”都達到了46%,再次是“技術開發的課題超出預想很多”,達29%;而在回答“不能取得成功企業方的原因”時,“對大學技術的過度期待”占首位,達到55%,“企業化計劃不夠充分”占39%,“公司內部對借助外部條件的方針不明確”占到34%。
可見,在產學合作中,大學和企業都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因此,作為技術中介組織的TLO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
六.日本TLO的啟示
日本建立TLO的一系列政策和做法,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具體說來,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首先,制訂和完善關于TLO的法規是根本。盡管我國早在1996年就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甚至比日本的《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還早兩年時間,但一方面這不是關于TLO的專門法律,而且有關規定也過于籠統,只規定了可以從事的“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活動”(第十七條)和中介機構“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八條),至于如何支持和規范TLO沒有作出任何詳細具體的規定,在國家層面上沒有可操作性的對策措施。我國在大學和中國科學院也建立了若干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但實際上這些機構都是各自為戰,更像是散兵游勇,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些機構的法律地位,因而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時常感到尷尬。
其次,在深層次上解決研究開發與生產(包括銷售)的關系,避免左右搖擺。應該說,為解決大學和科研單位經費不足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問題,我國早于日本開始由大學和科研院所創辦企業(聯想、方正、地奧都是那個時期的產物),甚至一刀切地將242個部委研究所一夜之間強行改制為企業,不可為力度不大。但另一方面,近幾年“技術創新企業主體論”的觀點又甚囂塵上,這種觀點反應了西方發達國家的情況,但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現實中的中國企業,還遠遠沒有成為、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仍難以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即不要過分強調大學和科研院所興辦企業,也要慎重提倡“技術創新企業主體論”,而應大力倡導產(包括研)學聯合,各自發揮自己的長處,揚長避短(不是取長補短),將產學聯合作為技術開發的一般手段和“大學的第三使命”,這在日本已經成為大部分企業和大學的共識。
再次,TLO本身的自我約束和素質提高。日本經過了10年時間,至今由官方批準的TLO僅有51家,而且發展數量有減緩的趨勢。我們知道,實際上日本包括咨詢業在內的服務業非常發達,類似于TLO的民間機構比比皆是,但日本政府嚴格控制官方審批TLO的數量,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質量,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對被批準的TLO的政策(包括資金)上的支持,這為TLO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證。TLO一手托兩家,它自身的素質和服務質量,關系到技術轉移的成敗。
最后,TLO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將起到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對此人們充滿期待,但另一方面TLO的建立和發展還是新興的事業,還需要百般呵護和耐心,我們不能指望一夜之間就可以把我們傳統的技術市場都改造成高起點、具有國際水準的TLO,要在TLO的基本建設上下功夫,在發展TLO方面,我們仍任重而道遠!(沈陽分院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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