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提出了多元評價主體。到底有哪些主體?
一、政府管理部門
國辦發〔2021〕26號文第三部分第(一)條提出:“科技部要發揮主責作用,牽頭做好科技成果評價改革的組織實施、統籌指導與監督評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國科協等相關單位要積極主動協調配合。行業、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本地區成果評價的指導推動、監督服務工作。各有關部門、各地方要在本意見出臺半年內完成本行業本地區有關規章制度制修訂工作?!边@一規定明確了科技部、教育部、工程院、中國科協等相關單位,行業、地方科技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各地方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職責定位及工作要求。
二、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
國辦發〔2021〕26號文第三部分第(三)條提出:“各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對照本意見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相關科技成果評價標準或管理辦法制修訂任務?!贝颂幍目萍荚u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評估機構,應是介于政府部門與評估機構之間的組織,即在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制訂評價標準或管理辦法的機構,如評估行業協會。
三、委托方
科技成果評價的委托方是指提出評價需求的一方,即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的組織或個人。評價需求主要包括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反映科技投入績效、加強對科技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科技獎勵等。根據評價需求,科技成果評價的委托方主要有:
1、科技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要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管理科學技術活動職責的機構等,主要對其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評價的目的是監督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對科技計劃項目進行驗收,是否取得了預期科技成果,了解科技投入的績效。
2、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評價目的是分析評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進而判斷該成果能否轉化、如何轉化等,以便更好地制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案,并為科技成果定價提供依據。
3、科技成果使用方,評價的目的是分析判斷一項科技成果是否符合其使用要求。
根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規定,科技成果評價的委托方應履行以下職責或義務:一是提出評估需求和委托評估任務。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委托方應對受托方的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提出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或任務書”。該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以下七個方面:(一)評價對象與內容;(二)評價目標;(三)評價方法、標準與具體程序;(四)評價報告的要求;(五)評價費用及支付;(六)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保密;(七)其他必要內容。二是支付評價經費,并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評價方獨立開展評價。該辦法還規定,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對被評價方自行提出的要求組織成果評價。
四、評價方
評價方,即科技成果評價的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組織實施或實施科技成果評價的一方,包括專業的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或評價專家組等。
根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規定,評價方接受委托后,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據合同約定制定評價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認可后,獨立開展評價工作;二是根據評價對象、內容及評價目標,遴選符合要求的評價專家進行評價活動;三是可以采取實地考察、專家咨詢、信息查詢、社會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所需的信息資料,在充分的國內外對比數據或檢索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對成果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內涵進行全面分析,形成科技成果評價結果;四是向評價的委托方提交評價結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但委托方、被評價方根據評價方出具的評價結果和評價建議所做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行為方承擔。
1、評價機構,即進行科技成果評價的組織。評價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評價時,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注重評價證據材料的可溯源性,實行信息化管理;二是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科研項目信息和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等資源,探索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手段,建立數據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評價工具,采取會議、通訊、現場考察或現場評議等多種形式開展評價活動。
2、評價機構的人員。他們應具備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的專業能力,包括行業技術、財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國家科技成果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科技管理等專業能力,掌握對科技成果相關技術指標的驗證、對科技成果完成方有可能未披露信息的挖掘、對成果的知識產權質量甄別等能力。
3、科技成果評價專家。他們應對被評價成果所屬專業領域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較強的判斷能力;具有良好的資信和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秉公辦事,客觀公正,敢于承擔責任。評價專家負責對委托方和被評方提交的科技成果材料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審查和評價,參與評價方案的制訂,提出咨詢意見。
五、被評價方(評價對象)
如果委托方是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管理科學技術活動職責的機構,則被評價方是指申請、承擔或參與委托方所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活動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即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如果委托方是科技成果使用方,則被評方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或所有人)。如果委托方就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或所有人),則委托方也是被評方。
根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規定,被評價方應承擔以下責任(義務):一是“提供被評價成果完整、齊全的技術資料和相關文檔,必要時,應提供專業檢測、檢索機構等專門機構出具的檢測、檢索報告或證明材料”;二是配合評價方搜集與被評價成果相關的信息資料;三是配合評價方制訂評價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四是根據評價方出具的評價結果和建議,及時調整、改進科研工作。被評價方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科技成果評價對象就是科技成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規定,“一般科學技術項目結題驗收后不再對成果另行評價,但重大項目或有重要創新、重大價值的成果應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評價”。項目結題驗收,實質上也是一種評價,當然就沒有必要另行評價。也可以進行科技成果評價,以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結題的依據。
吳壽仁,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處原處長、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級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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