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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分析與對策建議

基于《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21年2月)和《2020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年報》(北京:兵器工業出版社,2020年9月)對2019年度高等院所與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可以比較全面地了解當前我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所處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其發展趨勢。



01


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

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經科技部和財政部多年持續的組織和推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已經得到有效落實。財政部、科技部于2017年3月27日印發的《關于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報送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科教〔2017〕22號)提出:教育部所屬高等院校和中國科學院所屬研究所(院)中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直屬單位至少選擇1家所屬研究開發機構或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選擇3-5家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報告2015、2016兩個年度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到2017、2018兩個年度,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均要求報告,分別有3395家和3200家高校院所報告了科技成果轉化年度情況。到2019年度,要求事業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也要報告,共有3450家高校院所填報了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其中中央所屬單位535家,地方所屬單位2915家,高校1378家(其中,中央所屬院校99家、地方所屬院校1279家),研究開發機構2072家(其中,中央所屬436家、地方所屬1636家[1]。有2760家高校院所同時填報了2018和2019兩個年度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重合度分別為86.25%和80%。這說明組織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仍處于探索階段,并不斷完善,基本形成制度化、規范化。

中國科技評估與成果管理研究會、國家科技評估中心和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自2018年起對高校院所填報的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進行了統計分析,編輯出版了《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XXXX(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篇)》,已先后出版了2018、2019和2020三個年度的報告。該報告總體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02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以轉讓為主


2.1總體情況

表1是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整理出來的,反映了2019年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總體情況和增長或下降的變化。

1  2019年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一覽表[2]

轉讓
許可
作價投資
三者合計
總體情況
項目數
9872
4661
502
15035
同比增長(%
36.0
30.0
-4.6
32.3
合同金額(億元)
53.4
48.0
51.0
152.4
同比增長(%
7.8
-8.7
-41.9
-19.1
平均合同金額(萬元)
54.1
103.0
1016.6
101.4
同比增長(%
-20.7
-29.9
-39.1
-38.8
高等學校
合同項目數
8195
2915
296
11406
同比增長(%
39.3
55.9
4.8
42.0
合同金額(億元)
22.7
25.2
24.0
71.9
同比增長(%
9.9
-6.9
-12.6
-4.3
平均合同金額(萬元)
27.7
86.5
810.0
63.0
同比增長(%
-21.1
-40.3
-16.6
-32.6
科研院所
項目數
1677
1746
206
3629
同比增長(%
20.4
-1.3
-15.9
6.7
合同金額(億元)
30.7
22.8
27.1
80.5
同比增長(%
6.3
-11.1
-57.2
-30.1
平均合同金額(萬元)
182.8
130.7
1313.3
221.9
同比增長(%
-11.7
-10.0
-49.1
-34.5
注: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整理
從表1可以計算出轉讓合同項目數占轉化項目總數的比例為65.7%,合同金額占成交總金額的比例為35%。根據表1 的數字對比可以發現,2019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在轉化方式選擇上,以轉讓方式轉化的科技成果數量大幅增長,分別高于總體增長水平(32.3%)和許可與作價投資方式;

二是以轉讓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成交金額實現正增長,而許可、作價投資均負增長;

三是轉化合同的平均成交金額均下降,但轉讓方式的下降幅度相對小一些。總體表現為量增價跌的格局。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逐步回歸理性,非理性成份逐步減少;

二是受國家規范高校院所對外投資行為政策的影響,高校院所收緊了對外投資,從而影響了以作價投資方式的轉化行為;

三是受國家知識產權政策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的影響,企業更傾向于選擇科技成果轉讓方式。


2.2高校情況

從表1可計算出高等學校以轉讓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目數占合同總數的71.8%,合同金額占合同總額的31.6%。高校占高校院所總數的39.9%,轉化的科技成果數量占成果總數的75.9%,平均每家高校轉化科技成果8.3項。

從表1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轉化項目量多面廣,平均成交金額均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轉化項目數量增長幅度較大,且各種轉化方式均是正增長。

可見,高校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力軍,科技成果轉化更為活躍些。

究其原因,可以認為:

一是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持續推動下,越來越多的高校重視科技成果轉化;
二是國家持續推進“三權”下放,不斷擴大高校科研自主權,政策效應逐步顯現;
三是高校的行政級別較高,組織體系更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實情況相對好些。

2.3科研院所情況

從表1可計算出科研院所以轉讓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目數占總數的46.2%,合同金額占38.1%。科研院所以占總數60.1%轉化24.1%的成果,平均每家科研院所轉化1.75項科技成果,遠低于高校的10.9項。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轉化項目的總數相對較少;
二是平均成交額卻遠高于高校;
三是許可方式多于轉讓方式。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科研院所分布在各行各業、各個地方,缺乏一個像教育行政部門那樣的成果轉化推進部門,科研院所之間科技成果轉化水平差異很大;
二是大量的科研院所行政級別較低,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落實不到位不充分的情況普遍存在;
三是大量科研院所規模較小,沒有成立專門的機構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四是成果轉化方式的選擇余地比較小。

由于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大,轉化過程比較復雜,項目實施周期比較長,不確定性大,成交價是對該成果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期判斷,成交價的回落,意味著交易雙方對科技成果的未來盈利能力持更謹慎的態度。


03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以

協議定價和不評估為主


3.1定價情況


以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14392項,占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總數的97%,成交金額143.5億元;以拍賣方式定價的170項,占總數的1.1%,合同金額1.3億元;以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方式定價的275項,占比1.9%,合同金額7.6億元[3]。因協議定價程序簡單,且交易雙方深度參與定價過程,在形成共識后達成交易,且交易結果在有限范圍內公開,容易被企業所接受,因而被廣泛采用。以拍賣方式定價,定價過程既充分公開又有競價,但程序比較復雜,存在較高的實施門檻,因而較少采用。以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方式定價,可使定價過程充分公開,且有一定程度的競價,但交易周期長,交易成本高,也較少采用。

3.2評估情況

經過評估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3370項,占轉化項目總數的22.7%,合同成交總金額為87.3億元,平均成交額為258.9萬元。未經評估的轉化項目11467項,占總數的77.3%,成交金額為65.2億元,平均成交額為56.8萬元[4]。評估與未評估之間的平均成交額相差比較大。


財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以財政部令第100號修訂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將是否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的決定權交給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在決定是否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還是持比較慎重的態度。從平均成交金額來看,高校院所對交易金額比較大的項目委托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以規避交易風險。這也表明,將資產評估的決定權交給高校院所,是“三權”下放的具體體現,充分釋放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活力,并真正落實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以自主決定”。

從定價方式和評估情況看,以協議定價為主體,以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定價為必要補充,且高校與科研院所之間很難看出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

04


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項目數

和成交金額均增長較快


4.1總體情況

高校院所簽訂的“四技合同”432907項,合同金額為108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4.2%和14.7%。其中,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417872項,合同金額933.5億元,同比分別增長為34.3%和22.9%[5],分別占“四技合同”項目總數和成交總金額的96.5%和86%。可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數量與交易金額齊升,呈現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比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更活躍。


央屬高校院所簽訂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合同115394項、合同金額552.5億元,地方屬高校院所簽訂合同302478項、合同額為381億元[6]。從平均合同成交金額和平均每家高校院所簽訂的合同數看,均比地方所屬高校院所高出不少。可見,央地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央屬高校院所優勢顯著。

4.2高校與科研院所比較

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存在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活動比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更活躍的情況,合同數量及成交金額占比呈上升趨勢。


從高校與科研院所的“四技合同”數據分析可知,高校簽訂技術合同的能力比科研院所強,其原因在于大量的科研院所規模小、行政級別低,在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和簽訂技術合同的能力相對弱些。


以簽訂技術開發、咨詢和服務合同的方式實施成果轉化,是以需求為導向,為委托方解決實際問題,預期風險小,實施周期短,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

05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落實有待深化


5.1總體情況

從《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可知,一是獲獎人次74496人,轉化項目總數為15035個,平均每個項目獲獎人次為4.95人,平均每家高校院所獲獎人次為21.6人;二是個人獲得的現金獎勵占現金總收入的比例由2018年的48%下降到2019年的44.8%,下降了3.2個百分點,可能是因有不少項目沒有向科技人員兌現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造成的;三是個人獲得的股權獎勵占股權總數的比例由2018年的55.9%上升到2019年的57.4%,提高了1.5個百分點。總體來講,這些數據的變化不是很大。

2 2019年度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情況一覽表[7]

現金與股權獎勵
當年到賬現金
取得的股權
總體情況
收入總額(億元)
107.8
69
38.7
個人獲得部分(億元)
47.6
30.9
22.2
個人獲得部分占比(%
44.2
44.8
57.4
人均獲獎金額(萬元)
10.7
4.3
99
高校
收入總額(億元)
46.4
24.2
22.1
個人獲得部分(億元)
32.5
16.6
15.9
個人獲得部分占比(%
70.1
68.6
72.2
人均獲獎金額(萬元)
10.7
5.6
279.4
科研院所
收入總額(億元)
61.4
44.8
16.6
個人獲得部分(億元)
20.6
14.3
6.3
個人獲得部分占比(%
33.5
32.0
37.8
人均獲獎金額(萬元)
4.7
3.4
37.6
注: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整理



5.2高校與科研院所比較

從表2 可以看出,高校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比較好,獎酬金提取比例比較高。相對而言,科研院所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不到位,可能有不少科研院所沒有落實獎酬金政策。對表2 進一步分析可知,高校平均每個轉化項目的獲獎人次為2.66人,遠低于科研院所的12.2人。這是由科研院所普遍實行研究室管理制或PI制(即研究組負責制)造成的。 

06


科技人員兼職和離崗

創業政策進一步得到落實


6.1政策落實情況

2019年3450所高校院所兼職和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14210人,同比增長23.4%。其中,央屬高校院所3754人,地方屬高校院所10456人,同比分別增長55.3%和14%;高校10650人,科研院所35600人,同比分別增長23.9%;和21.8%[8]。從增長率看,高校院所落實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業政策總體向好,且央屬比地方屬落實政策更好些。由于科技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具有一定的累積性,表明不斷有新的科技人員以兼職及離崗創業的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從兼職及離崗創業人數看,平均每個單位4.1人,其中:中央單位7人,地方單位3.6人;央屬科研院所3.5人,央屬高校22.6人;地方高校6.6人,地方科研院所1.2人。從這些數字看,可以認為落實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新創業政策:中央單位比地方單位更好;央屬高校比地方高校、央屬科研院所比地方科研院所更好;高校比科研院所更好。產生差異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中央單位規模大,層次高,管理更好;

二是中央單位對科技人員兼職及離崗創業政策認識更深入,理解更到位,主管部門更支持;

三是高校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與科研院所有較大的不同,因而更有利于落實科技人員兼職及離崗創業政策;四是越到基層,政策落實力度越弱,政策的傳遞效應遞減。


6.2機構情況

2019年高校院所創設或參股新公司2073家,同比下降5%。其中,中央單位創辦676家,地方單位創辦1397家,同比分別下降31.8%和增長19.1%[9]。這一情況與國家規范高校院所投資興辦企業有關,并影響到高校院所以作價投資方式實施科技成果活動。也許是因為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業政策落實不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9年12月27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提出了進一步支持科研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的支持措施。

07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體系

建設進一步得到加強


2471家(占總數的71.6%)高校院所主要由科研處、科技處等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高校院所與企業共建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和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等成果轉化機構總數為10770家,同比增長了27.2%,平均3.1家。其中,中央單位和地方單位建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分別為3131家和7639家,同比分別增長17.3%和32.1%,平均分別為5.9家和2.6家[10]

從上述數字可見,一是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建設進一步得到加強;二是央地所屬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建設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三是總體上缺乏專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機構,仍然有大量的高校院所沒有指定專門的機構負責科技成果轉化,也沒有建立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機構。

可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建設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發展極不平衡,重視科技成果轉化的高校院所必然重視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建設,而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的高校院所,其科技成果轉化水平較高,效果更好,形成了良性循環。因此,科技成果轉化與其體系建設密切相關。

08


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及人才

隊伍建設進一步得到加強


666所高校院所建立了技術轉移機構,占3450所高校院所的比例為19.3%,建立了1648家技術轉移機構,同比增長22%。其中,466家高校建立了1353家(同比增長18.9%)技術轉移機構,占高校總數的33.8%;200家科研院所建立了295家(同比增長13.2%)技術轉移機構,占科研院所總數的9.7%[11]

可見,高校比科研院所更重視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科技部和教育部高度重視并推動高校建設技術轉移機構,例如教育部于2018年5月18日印發了《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認定暫行辦法》(教技〔2018〕7號),以認定方式有序推進高校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因科研院所的隸屬關系復雜,缺乏統一的行政主管部門推進,科研院所在建設技術轉移機構方面顯得力度不足;二是科研院所規模與能力差異很大,存在大量規模不大、研發能力不強的科研院所,對于這樣的科研院所,沒有必要建立專門負責技術轉移的機構。

725家(占總數的21%)高校院所與3453家(同比增長23.3%)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開展了合作。其中,453家(占高校總數的32.9%)高校與1651家(同比增長29%)市場化技術轉移合作開展技術轉移;272家(總數的13.1%)科研院所與1802家(同比增長73.3%)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合作開展技術轉移活動[12]。從這些數字可得到以下認識:一是高校院所越來越重視與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合作,但占比仍偏低;二是在與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合作方面,高校比科研機構更活躍。

1609家高校院所填報了專、兼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人員26336人,其中專職12126人,兼職 14210人。其中,高校806家,占高校總數的58.5%,專職5754人,兼職10650人,平均每家高校專職7.1人、兼職13.2人;科研院所803家,占科研院所總數的38.8%,專職6372人,兼職356人,平均每家科研院所專職7.9人、兼職4.4人[13]

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到:

一是只有46.6%的高校院所設有專兼職技術轉移人員,其中高校只有58.5%,科研院所只有38.8%,這些數字明顯偏低,與科技成果轉化要求相去較遠;

二是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大、科技成果轉化成效比較好的高校院所會配備專兼職技術轉移人員,規模較小的高校院所沒有或沒有條件配備專兼職技術轉移人員;

三是相對而言,高校比科研機構規模更大些,因而更重視配備專兼職技術轉移人員。


09


與技術市場統計報告數據存在較大差異


從表3中可看到“四技”合同項目數與成交金額差異很大。因技術合同實行自愿登記制且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是報告上一年度發生的(或簽署的)技術合同,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是正常的,但兩者差異過大就不正常了。例如,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的技術合同項目數是技術市場統計報告的5.165倍,但合同金額卻只是46.26%,表明兩者必定有一個數據存在問題。

3  2019年高校院所技術市場成交情況一覽表

總體情況
高校
科研機構
2020科技成果年度報告
項目數
432907
199744
233163
成交額(億元)
1086
706.4
379.6
平均成交額(萬元)
25.08
61.23
16.28
2020年技術合同統計報告
項目數
147492
102352
45140
占比(%
30.46
21.14
9.32
成交額(億元)
1413.5
592.9
820.6
占比(%
6.31
2.65
3.66
增幅(%
10.3
30.8
-0.93
平均成交額(萬元)
95.83
57.93
181.79
兩者差異
項目數(項/%
285415/193.5
97392/95.15
188023/416.53
成交額
-327.5/-23.17
113.5/-19.14
-441/-53.74
注: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和參考文獻14整理

從表3可發現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統計數據不準確,可信度有待提高。因技術合同統計報告是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據統計的,可信度比較高,但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是由各高校院所自行申報的,如沒經嚴格的審核程序保證其數據的真實性,其數據的準確性、可信度是難以保證的。


二是技術合同實行自愿登記制,仍有大量的技術合同應該登記而沒有登記。沒登記就不能提取獎酬金和享受財稅金融扶持政策,說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政策沒有落實到位。


因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沒有反映“四技”合同類型的構成,而技術市場統計年報只統計了高校院所輸出技術合同的情況,沒有按照技術合同類型分別進行統計,導致兩者無法進行比較。高校院所技術轉讓項目數的同比增長率:表1是32.3%,遠高于表4 的10.22%,但合同成交額的同比增長率:表1是-19.1%,遠低于表4的36.02%。這巨大的反差不排除政策的較大影響。 

4 2019年全國技術合同類型成交情況[14]


技術開發

技術轉讓

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

合計

項目數(項)

198105

16953

31215

237804

484077

同比增長(%

9.78

10.22

4.65

27.61

17.5

占比(%

40.92

3.5

6.45

49.13

100

成交額(億元)

7177.3

2188.9

614.1

12418.1

22398.4

占比(%

32.04

9.77

2.75

55.44

100

同比增長(%

21.9

36.02

8.77

28.9


注:根據參考文獻14整理

10


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數據分析,在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及其趨勢作出判斷的基礎上,存在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總體上良好,每年均有新的進步,但央地間、地區間、高校與院所間、不同規模機構間的差異很大,發展極其不平衡;

(2)政府的推動力度有待加強。因有教育部門的持續推動,教育部所屬高校的成果轉化工作相對較好些,地方高校次之。同為央屬科研院所,因中科院推動力度更大,中科院系統科研院所的成果轉化工作比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院所相對好些。凡是專門發文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部門,其所屬高校院所的成果轉化工作相對好些。但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門沒有采取切實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導致所屬高校院所無所適從,難以有序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3)高校院所的源頭作用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不到位。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必須從貫徹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入手,從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流程和工作體系入手,特別要從落實獎酬金分配政策抓起。成果轉化工作體系健全、制度完善、流程清晰且不斷優化,是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仍有大量的高校院所沒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的責任部門,沒有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或與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開展合作,沒有專兼職技術轉移人員,表明這些高校院所還沒有真正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4)以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項目數和合同額占“四技”合同的比重偏低,且有下降趨勢。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往往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一旦取得成功,對經濟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升級等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轉化的科技成果數量大幅增加,成交價卻大幅度下降,可大幅度降低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風險。這可能是一件好事。

(5)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質量有待提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機制有待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兩套體系密切相關,因各自獨立運作,兩者之間數據差異過大,數據的真實性存疑,并因由不同的機構對兩者數據進行分析,兩份分析報告之間也難以進行比較。

11


對策建議


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1)持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重心要從出臺法規政策轉到落實法規政策上。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法及配套政策落實情況的監測,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有效落實。


(2)推動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體系和制度流程,做到制度完善、流程清晰、激勵到位,引導和促進科技人員投入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科技成果轉化涉及面較廣,需要得到專業的指導。這項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基層高校院所,使基層科研人員名利雙收。


(3)統籌科研與成果轉化,強化產學研深度融合。產學研融合,可使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產業化無縫鏈接,使供需雙方相互借力,進而使研發與成果轉化進程加快,消除因信息不對稱產生不講誠信、合作不緊密、風險收益不匹配等問題,不斷提高高校院所在增強創新能力方面的源頭作用。


(4)加強市場化、社會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建設。當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水平極其不平衡,與不發達的市場化、社會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有很大的關系。大量的高校院所因規模不大、能力不強、專業度不高等,沒有條件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和配備專兼職技術轉移人才,對政策法規的理解不到位。這就迫切需要比較發達的社會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提供專業服務。


(5)統籌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與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兩套體系,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的抽查力度,完善填報流程,提高數據填報的準確性、真實性。改進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與落實成果轉化政策有機結合起來,使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能夠基本反映技術市場交易情況。


參考文獻:
[1]-[13] 中國科技評估與成果管理研究會,國家科技評估中心,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21.[14]主編:許倞,賈敬敦;副主編:張旭,李有平.2020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年報.北京:兵器工業出版社,2020.


吳壽仁,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級高工。文章刊登于《競爭情報》雜志第8期。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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