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干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由科學技術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其他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簽訂并由科學技術部負責組織實施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含議定書)下所列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部門間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與外國州級政府簽訂的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下所列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家科研計劃以及其他由政府財政資金資助設立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未列入本范圍的其它各類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問: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中有哪些原則要求?
答:在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協議的磋商談判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申請立項、組織實施、評估驗收、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問題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
問: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有哪些?
答: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或委托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指導和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妥善處理與其他合作方的知識產權關系,以及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問: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是什么?
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重視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大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設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機構,配備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制定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方案,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涉知識產權事務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問:協議簽訂及合作項目談判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有哪些?
答:1.負責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談判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擬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領域、項目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專家研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原則和具體方案,作為談判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識產權問題的參考依據之一。
2.在簽訂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國際科技合作所涉知識產權問題做出事先安排,通過與外國合作方進行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或者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確保我國能夠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問: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有哪些?
答:對于必須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有明確技術指標要求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單位要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問:項目確立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有哪些?
答:1.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設置、知識產權工作經費配備等情況作為遴選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指標,并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中明確約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屬于中方部分的權利歸屬與分享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2.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國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按照本規定在項目合作協議中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并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問:項目組織實施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有哪些?
答:在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1.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2.開展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參與項目實施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管理水平;
3.嚴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科技秘密、本單位的技術秘密等不受損害;
4.及時履行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等保護手續,使項目實施各階段所產生的各種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夠及時、準確、有效地得到保護;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問:可以在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課題經費預算中編列有關知識產權經費嗎?
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承擔單位可在課題經費預算中編列相關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于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問:項目驗收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有哪些?
答:項目管理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根據需要吸收知識產權專家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以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管理職責為依據,對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做出評價。
問: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誰所有?
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中屬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的以外,按照有關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
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問:如何進行知識產權成果管理?
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后,應在收到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權登記證書、軟件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等確權證明文件后的一個月內,將所取得知識產權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