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火字〔2021〕154號
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規定和《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現就做好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總結工作通知如下。
一、評價服務工作
(一)做好2021年評價服務收尾工作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組織評價工作機構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企業評價信息表信息確認和公示公告工作,確保系統里待辦事項全部清零。
(二)報備2022年評價工作機構信息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參與2022年評價服務工作的機構名單,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組織工作機構信息表》(附件1)于2021年11月15日前報送我中心。
二、集中抽查工作
(一)抽查范圍
截至2021年10月20日獲得2021年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含已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為條件直接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名單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平臺(www.innofund.gov.cn)上公告為準。抽查企業名單按不低于5%比例由系統隨機確定。
(二)抽查內容
1.企業自主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2.各地科技部門結合實際需要提出的其他抽查內容。
(三)組織和安排
抽查工作由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屬地化原則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由評價工作機構對被抽查企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進行核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提供信息化支撐。
1.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被抽查企業于2021年11月5日前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上一年度《企業職工人數統計表(注明科技人員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7012)》或《研發費用輔助賬匯總表》等證明材料,以上材料須加蓋企業公章。
2.各地科技部門須嚴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要求,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或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要依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按程序撤銷相應的企業編號。
3.集中抽查工作須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年度總結工作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全面梳理總結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圍繞評價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集中抽查工作情況、出臺政策及落實情況、主要經驗和做法、企業創新發展典型案例等撰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總結報告(附件2),于11月25日前報送我中心。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匯總梳理本地區(省、市、縣、區)現行有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總結報告(附件2)的表1。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及時獲取實際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情況(包含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將享受情況報送我中心,并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總結報告(附件2)的表2。
聯系方式:
業務咨詢:010-88656235 88656238
系統支持:010-88656314 88656316
電子郵箱:tsme@ctp.gov.cn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