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適用對象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業應為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二、政策內容
(一)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符合以上第1~4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企業可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其中,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0;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匯算清繳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三)企業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四)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五)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之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資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選擇預繳享受的企業留存備查)。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企業可以自主選擇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也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果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沒有把握確定是否能取得入庫登記編號,也可以選擇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享受。
企業選擇預繳享受的,在預繳申報時,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通過手工申報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和優惠金額;同時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該表在預繳時不需報送稅務機關,只需與相關資料一并留存備查。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單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
在年度申報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有關欄次。
(四)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
1.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1)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3.折舊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1)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7.其他事項
(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五)相關規定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相關文件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六)《科技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
(七)《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十三)《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