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學校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創新型廣西,推動廣西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一)推動企業加大創新研發力度。推行創新項目企業牽頭制,針對企業技術需求編制項目指南,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產業導向類創新項目。激勵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及增量增幅,采取事后獎補、分檔補助的方式給予財政資金獎補,單個企業每年獎補總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健全國有企業創新考核激勵制度,將企業研發投入視同業績利潤,對重大科技創新給予考核獎勵加分。
(二)高標準打造產學研用一體化產業創新鏈。加強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建設,支持企業牽頭聯合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對自治區新認定且運行情況良好的創新聯盟給予傾斜支持。加強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對企業聯合科研單位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等給予傾斜支持。加大對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力度,遴選扶持更多科技型企業入庫培育。
(三)推進“蛙跳”式產業快速發展。在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領域大力發展引領產業變革的顛覆性技術,推動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實現“蛙跳”式發展。廣西科技重大專項優先支持“蛙跳”式產業發展,連續支持不少于3年。
(四)著力減輕科技型企業稅費負擔。在實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75%政策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對自治區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增按25%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給予獎補。對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蛙跳”領域企業因引入投資、股權轉讓、股權稀釋等產生的企業創始人(團隊)應征個人所得稅,在符合稅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執行分期繳稅政策或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投貸聯動、金融科技應用等試點,推進各具特色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建設。對規模以上或成長性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面臨重大公共危機時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科技型企業實施信貸利息貼息,企業可用創新券抵付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利率的40%。每年在自治區本級政府債券中設置一定額度的科技創新專項債券,用于支持政府投資的科技產業園區、新型研發機構、自治區實驗室及大科學裝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啟動科技型企業上市培育計劃,對在科創板實現首發上市的企業,自治區財政按規定分階段給予300萬元獎補和500萬元科研經費后補助。
(六)積極引導科技人員服務企業。搭建企業技術需求信息與科技人才交互服務平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據企業需求選派“科技專員”,推動自治區5類高層次人才及科研團隊等率先服務企業,在廣西科技基地和人才等專項中對“科技專員”給予支持。強化企業技術領軍人才培養,推動我區科技型企業普遍設立首席技術官(CTO)。從廣西計劃培養的500名CTO中遴選100名拔尖人才,助力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創新發展。擴大自治區科技創新券適用范圍,建立科技創新券跨區域“通用通兌”政策協同機制,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個人申領使用科技創新券,服務企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深化科研機構體制改革
(七)推進科研院所去行政化改革。逐步取消科研院所的行政級別,今后不再明確新設科研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完善科研院所內部治理結構,推動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規定的職能、業務范圍和財務制度等開展科研活動。在科研院所開展自主設置崗位結構比例試點,探索崗位設置管理“放管結合”的新模式。
(八)推進事業單位性質科研院所優化整合。按照“優化一批、整合一批、轉制一批”的原則,重組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性質的科研院所。優化廣西科學院、自治區農科院、廣西林科院運行機制,提升院所創新能力,打造面向東盟、國內一流的地方科研院所。整合中醫藥、畜牧水產、海洋等研究資源,試點推進組建若干具有廣西特色優勢的主體科研院所。推動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應用類科研院所逐步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按規定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設區市、縣(市、區)要將有條件、科研內容相同或相近的科研事業單位進行整合,特別要整合設置分散、規模過小、職責相同相近、重復設置的科研事業單位,原則上一個研究領域只設一個科研機構。通過不斷優化調整科研院所規模結構,促進科研創新能力提升。
(九)推動轉制類科研院所市場化發展。有序推動轉制類科研院所整體或局部實行市場化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全面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按照“一企一策”探索推進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戰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許轉制科研院所選擇國有控股、職工控股或民營控股等模式。
(十)大力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對經認定的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給予財政經費支持,重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與發展。鼓勵各設區市列支相應財政資金,扶持本地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引進一批新型研發機構,對國內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業到廣西建立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重點、特殊的新型研發機構,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三、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十一)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建立科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動態調整機制,績效工資分配向關鍵創新崗位或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創新團隊和一線優秀人才傾斜。競爭性科研項目用于科研人員績效支出,以及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酬支出,均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控高線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引導國有企業完善內部科研人員收入與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
(十二)賦予科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更大自主權。科技項目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項目承擔單位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項目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上述調整均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對全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允許其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十三)加大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育力度。優化整合人才計劃,完善評審管理考核,建立系統性、梯次化高層次人才項目體系。完善高層次人才認定機制,簡化認定程序,強化主動引才功能,優化支持服務措施。下放人才評定自主權,事業單位可以本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在編人員數(含非實名編)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自行確定本單位高層次人才范圍,并可自主確定本單位高層次人才工資水平、分配形式,其薪酬單獨核定、臺賬管理,列入單位成本支出項目,不列入、不占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對全時全職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引進的高端人才,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
(十四)構建科研誠信激勵機制。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倫理和學風作風建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各類科技項目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條款。加強失信懲戒力度,將科研領域主管部門認定的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信息納入失信記錄,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預定目標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予以免責,不影響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提拔使用。
四、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
(十五)推行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修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開展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試點,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支持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之間通過約定權屬比例的方式,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以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的方式分割新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最高可全部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時約定雙方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
(十六)加強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激勵。高校、科研機構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參照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有關規定執行。對科技成果在我區實現轉化并形成稅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產業化稅收帶來的地方財力分享部分的40%給予成果研發團隊獎補。稅收貢獻特別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關政策。
(十七)加大對高水平科技成果獎勵力度。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單位第一完成人均屬我區的,其第一完成人直接授予廣西科學技術獎特別貢獻獎,并獎勵相應的獎金。對參與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按實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金額度的2倍給予獎勵。
(十八)完善科研機構領導人股權獎勵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股權或出資比例獎勵;對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股權或出資比例獎勵的,需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十九)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自治區財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簽訂登記技術合同交易額,以及引進境外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補。鼓勵各類技術人員兼職從事技術轉移活動,支持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對技術經理人按技術合同實際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補。鼓勵設區市、縣(市、區)參照自治區獎補政策對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理人進行獎補。
五、優化創新平臺載體建設
(二十)優化自治區各類創新平臺布局。對自治區各部門管理的創新平臺進行優化整合,按照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三類布局建設,對定位不清、交叉重復、運行效果差的創新平臺進行撤并轉。
(二十一)強化創新平臺載體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各類創新平臺載體評估考核及結果運用,建立激勵與退出機制,對評估考核優秀的,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實行黃牌警告乃至摘牌的懲戒措施。
(二十二)加強高水平創新平臺建設。以培育創建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為導向,加大財政投入,通過擇優組建、內部整合、聯合共建等模式,建設突破型、引領型的自治區實驗室。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優先支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等創新功能區內的創新平臺轉建或創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在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領域布局建設一批自治區級創新平臺,加強生命科學基礎研究,突破醫療健康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科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支撐能力和技術儲備。
(二十三)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獎懲機制,自治區對新獲批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首次進入全國排名前35名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年度全國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年度全國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約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提供創業補貼、創業培訓、就業見習補貼等,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六、完善科研管理機制
(二十四)簡化科研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報送制度,減少科研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對項目實施周期3年以上且財政資助資金100萬元以上的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等實行關鍵節點“里程碑”式管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其他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原則上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探索項目申報直通車制度,在推行項目申報常態制的基礎上,對有可能填補國內空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或涉及國家戰略性技術的項目,可專項專議優化審批流程,加快項目立項。
(二十五)優化科研項目經費開支。對在課題開發研究過程中長期聘用、無其他固定收入來源的科研人員,其勞務合同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補助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軟件開發、設計創新、戰略管理研究、基礎理論研究等類別項目的人員經費可達該項目經費的60%。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集成電路設計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5%,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30%,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5%。
(二十六)擴大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試點。進一步選擇若干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單位或由高端人才牽頭的創新團隊,實行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經費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通過技術驗收的項目不再進行財務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監管。
(二十七)統一科研項目監管標準。探索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制度,搭建項目監督審計共享信息平臺,對同一科研項目,自治區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實行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減少對科研活動的審計和財務檢查頻次??蒲许椖砍袚ㄈ藛挝灰婪ㄒ酪幹贫ǖ臋M向經費管理制度可作為審計檢查依據。
七、加大科技開放合作力度
(二十八)擴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外開放。制定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實施方案,綜合運用擇優委托、并行支持、揭榜掛帥、競爭性分配等新型科研組織方式,開放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支持與我區簽訂合作協議的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牽頭或參與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重點加大抗病毒藥物及疫苗研發等領域國際合作力度。建立自治區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允許跨境聯合項目資金撥付至國(境)外牽頭或參與單位。開展創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探索外籍科學家領銜承擔政府支持的科技項目。
(二十九)支持“創新飛地”試點建設。支持區內有條件的企業圍繞自身產業發展需求,在先進?。▍^、市)或國(境)外建立“創新飛地”試點,依托國內外先進的科技、人才、平臺優勢,借力發展產業和吸納人才,搭建綜合性創新創業平臺。
(三十)加快科技創新資源集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重點圍繞大健康、大數據、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領域開展科技招商引智,構建一批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究中心等協同創新平臺,推動國內外一流科技創新資源向我區快速集聚。全面鏈接東盟國家科技創新合作需求,打造集技術供需、科技金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育等多種技術轉移服務為一體的離岸創新合作新模式,加快推進中國-東盟科技城建設。
八、強化科技體制改革保障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全面領導,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科技創新專題匯報,研究涉及科技創新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自治區科技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強化創新資源的配置,加強對全區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全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相應組織協調機制,突出科技創新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從自治區相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選派科技業務骨干到國有企業掛任科技副總經理,推進企業科技創新。
(三十二)加大科技投入。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科技支出作為每年預算保障的重點,確保財政科技支出只增不減。新增預算原則上要重點向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以及基礎研究領域傾斜,不斷加大對研發經費支出的支持力度。鼓勵設區市、縣(市、區)改進政府對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對科技計劃的支持多采用后補助的投入方式,對企業等創新主體的支持多采用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
(三十三)加強督查落實。對科技改革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跟蹤評估和督查考核,將研發投入、創新平臺建設、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指標納入全區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績效考核,將科技進步貢獻率納入績效考核,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對一些關聯度高、探索性強、暫時不具備全面推行條件的改革舉措,可結合實際先行試點,并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自治區有關單位和設區市應在本措施印發后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本措施執行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的遵照國家政策執行。我區現行相關政策與本措施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執行。